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6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依法視為已減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按:前揭三罪均係在民國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所裁判確定,自無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依原確定裁判當時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此可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 號判決意旨)。又緩刑或假釋之人犯,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等三罪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

之罪,業經臺北師管區司令部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86年度聲字第12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在案,嗣經入監執行後,於92年4 月15日假釋出監,現假釋尚未期滿,亦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符合減刑條件,且因其業於減刑條例施行前即已假釋迄今,當應自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即視為已依法減刑,復因其尚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減刑,爰聲請就上開視為減刑之有期徒刑與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㈡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及視

為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附表 │├─┬───────┬─────┬────┬──────────┬──────────┤│編│罪名 │宣告刑(視│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為減得之刑│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無故離去職役(│有期徒刑2 │85年6 月│臺北師管區│85年12月│臺北師管區│86年6 月││ │修正前陸海空軍│年(視為減│30日至同│司令部85年│13日 │司令部85年│3 日 ││ │刑法第93條第3 │為有期徒刑│年7 月15│師審字第 │ │師審字第 │ ││ │款) │1 年) │日 │004號 │ │004號 │ │├─┼───────┼─────┼────┼─────┼────┼─────┼────┤│二│連續搶奪財物(│有期徒刑11│85年7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修正前陸海空軍│年(不得減│2 日至同│ │ │ │ ││ │刑法第83條) │刑) │年月15日│ │ │ │ │├─┼───────┼─────┼────┼─────┼────┼─────┼────┤│三│於公共場所未經│有期徒刑3 │84年8 月│本院86年度│86年7 月│本院86年度│86年8 月││ │許可攜帶刀械(│月(視為減│間起至85│易字第2266│23日 │易字第2266│25日 ││ │修正前槍砲彈藥│為有期徒刑│年7 月15│號 │ │號 │ ││ │刀械管制條例第│1 月又15日│日 │ │ │ │ ││ │13條第2 款)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狀。

書記官 陳昭綾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7-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