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準略誘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 月30日犯準略誘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727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582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41 條第3 項、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 全 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詩 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