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勞動檢查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14日至同年10月3 日間,犯違反勞動檢查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21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