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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4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14日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8 日以96年度簡字第421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94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紹明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