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0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源力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源力營造有限公司所犯違反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2 項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源力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2 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21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94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0 元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