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9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0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6年5月14日以96年度簡字第297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915號、第91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及括號內第12條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屬贅植,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