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又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沒收部分非屬減刑範圍以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