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使依法拘禁之脫逃人隱避、連續施用毒品、脫逃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附表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81年3 月10日至81年3 月19日」、附表編號2 犯罪時間應更正為「80年6 月至81年5 月25日」、附表編號3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82年7 月8 日至83年 2月4 日」)。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3、4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查本件附表編號1、4經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3 月又15日後,雖得易科罰金,然因分別與附表編號2、3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使依法拘禁之脫逃人隱避│連續施用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參年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64條第1項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 ││ │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81年3月10日至81年3月19│80年6月至81年5月25日 ││) │日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 │案 號│81年度偵字第5171號 │81年度偵字第5171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 ├────┼───────────┼───────────┤│事 │案 號│81年度訴字第1906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 ││實 ├────┼───────────┼───────────┤│審 │判決日期│82年1月14日 │82年7月7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 ├────┼───────────┼───────────┤│判 │案 號│81年度訴字第1906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 ││決 ├────┼───────────┼───────────┤│ │確定日期│82年2月19日 │82年7月7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壹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奪公權期間或罰│ │ ││金額 │ │ │├───────┼───────────┼───────────┤│附註 │ │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連續施用毒品 │脫逃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有期徒刑柒月 │├───────┼───────────┼───────────┤│ 所 犯 法 條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 │刑法第161條第1項 ││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犯罪日期(民國│82年7月8日至83年2月4日│83年2月8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 │案 號│83年度偵字第3437號 │83年度偵字第4027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1894號 │83年度易字第4691號 ││實 ├────┼───────────┼───────────┤│審 │判決日期│83年10月12日 │83年10月26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1894號 │83年度易字第4691號 ││決 ├────┼───────────┼───────────┤│ │確定日期│83年11月21日 │83年11月28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奪公權期間或罰│日 │ ││金額 │ │ │├───────┼───────────┼───────────┤│附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