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 月17日起至95年7 月21日間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2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780 、2403
0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