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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 月17日起至95年7 月21日間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2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780 、2403

0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