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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0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5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依同條例第

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兆 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 │11條第1項 │├───────┼─────────┼─────────┤│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11日 │96年1月12日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3434│96年度偵字第2555號││ │ │號 │ │├──┼────┼─────────┼─────────┤│最 │法 院│本院 │本院 ││後 ├────┼─────────┼─────────┤│事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3393號│96年度簡字第3398號││實 ├────┼─────────┼─────────┤│審 │判決日期│96年6月13日 │96年6月15日 │├──┼────┼─────────┼─────────┤│確 │法 院│本院 │本院 ││定 ├────┼─────────┼─────────┤│判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3393號│96年度簡字第3398號││決 ├────┼─────────┼─────────┤│ │確定日期│96年7月12日 │96年7月9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