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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1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其中一罪不能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即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聲請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條例 │├─┬────┼────────┼────────┤│宣│應予減刑│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條第1項第1款 │第11條第4項 │├──────┼────────┼────────┤│ 犯罪日期 │87年9月30日 │87年11月11日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偵查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 ├────────┼────────┤│ 年度案號 │87年度偵字第 │87年度偵字第 ││ │3445號 │25123號 │├─┬────┼────────┼────────┤│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88年度訴字第110 │87年度訴字第2273││實│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88年6月1日 │88年10月22日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 號│88年度訴字第110 │87年度訴字第2273││判│ │號 │號 ││決├────┼────────┼────────┤│ │確定日期│88年8月23日 │88年11月25日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