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2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2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4、5、6、7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1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9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加重竊盜、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未經許可製造彈藥、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瓦斯槍、轉讓禁藥、連續施用毒品、依法拘禁之人以強暴脫逃未遂等罪(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之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日期及所犯法條有誤部份均更正如附表所載),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附表編號1 至7 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附表編號8、9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4、5、6、7、8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4、5、6、7 與附表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8 與附表編號9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8所示之罪,經減刑為4 月、4 月、6 月、3 月後,雖得易科罰金,然因分別與附表編號1、3、6、7及附表編號9 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 1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連續攜帶兇器毀越門│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未經許可製造彈藥 ││ │扇及其他安全設備於│成麻醉藥品 │ ││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貳年。 ││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 │ ││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 │參年。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86年11月24日修正公││ │1款、第2款、第3款 │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 │ │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管制條例第10條第1 ││ │ │4款 │項、第11條第1項 │├───────┼─────────┼─────────┼─────────┤│犯罪日期(民國│80年12月間起至82年│81年11月初至82年3 │81年12月底 ││) │3月1日 │月1日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82年度偵字第4479號│82年度偵字第4479號│82年度偵字第4479號││ │ │、第4968號 │、第4968號 │、第4968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82年度訴字第1021號│82年度訴字第1021號│82年度訴字第1021號││實 ├────┼─────────┼─────────┼─────────┤│審 │判決日期│82年7月29日 │82年7月29日 │82年7月29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82年度訴字第1021號│82年度訴字第1021號│82年度訴字第1021號││決 ├────┼─────────┼─────────┼─────────┤│ │確定日期│83年4月20日 │83年4月20日 │83年4月20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 │有期徒刑肆月。 │ ││奪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附註 │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瓦│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連續施用毒品 ││ │斯槍 │讓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肆年。 │├───────┼─────────┼─────────┼─────────┤│ 所 犯 法 條 │86年11月24日修正公│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87年5月20日修正公 ││ │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 │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項 │第9條第1項 ││ │、第12條第3項 │ │ │├───────┼─────────┼─────────┼─────────┤│犯罪日期(民國│81年12月間至82年3 │82年1月初至同年2月│82年1月初至82年3月││) │月1日 │底 │1日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82年度偵字第4479號│82年度偵字第4479號│82年度偵字第4479號││ │ │、第4968號 │、第4968號 │、第4968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 ├────┼─────────┼─────────┼─────────┤│事 │案 號│82年度訴字第1021號│82年度上訴字第7245│82年度上訴字第7245││ │ │ │號 │號 ││實 ├────┼─────────┼─────────┼─────────┤│審 │判決日期│82年7月29日 │83年5月18日 │83年5月18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 ├────┼─────────┼─────────┼─────────┤│判 │案 號│82年度訴字第1021號│82年度上訴字第7245│82年度上訴字第7245││決 │ │ │號 │號 ││ ├────┼─────────┼─────────┼─────────┤│ │確定日期│83年4月20日 │83年12月8日 │83年12月8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貳年。 ││奪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附註 │ │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依法拘禁之人以強暴│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 │脫逃未遂 │ │扇及安全設備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參年。 ││ │ │科罰金,以參百元折│ ││ │ │算壹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61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第4項 │2款 │2款、第3款 │├───────┼─────────┼─────────┼─────────┤│犯罪日期(民國│82年3月2日 │91年7月18日 │91年9月11日起至同 ││) │ │ │年月13日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82年度偵字第4479號│91年度偵字第1797號│91年度偵字第18053 ││ │ │、第4968號 │ │號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82年度上訴字第7245│91年度羅簡字第141 │92年度易字第210號 ││ │ │號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83年5月18日 │91年9月27日 │92年7月16日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82年度上訴字第7245│91年度羅簡字第141 │92年度易字第210號 ││決 │ │號 │號 │ ││ ├────┼─────────┼─────────┼─────────┤│ │確定日期│83年12月8日 │91年10月31日 │92年9月15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參月。 │ ││奪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附註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