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4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與不應減刑之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罪、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甲○○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與不應減刑之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玖月。
甲○○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與不應減刑之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二、四、六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編號一、二、三及編號四、五及編號六、七,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妨礙國幣懲治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礙國幣懲治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十年 │├────────┼────────┼────────┼────────┤│ │八十六年十二月起│八十五年九月間 │八十五年十月中旬││犯 罪 日 期 │至八十七年一月二│ │起 ││ │十四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台北地檢八十七年│板橋地檢八十六年│板橋地檢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三五二│度偵字第一八二三│度偵字第一八二三││年 度 案 號│號 │號 │號 │├───┬────┼────────┼────────┼────────┤│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一一0四號 │二二四七號 │二二四七號 ││ ├────┼────────┼────────┼────────┤│ │判決日期│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八十八年二月十九│八十八年二月十九││ │ │ │日 │日 │├───┼────┼────────┼────────┼────────┤│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判 決│ │一一0四號 │二二四七號 │二二四七號 ││ ├────┼────────┼────────┼────────┤│ │判 決│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十八年三月二十││ │確定日期│九日 │二日 │二日 │├───┴────┼────────┼────────┼────────┤│所 犯 法 條 │妨礙國幣懲治條例│刑法第二0一條第│妨礙國幣懲治條例││ │第三條第一項 │二項 │第三條第一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第三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不合減刑;第三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一項第十一款 │款 │第一項第十一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 │有期徒刑七月 │ ││期間或罰金額 │ │ │ │├────────┼────────┼────────┼────────┤│備 註│ │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四 │ 五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礙國幣懲治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十四年 ││ │ │ │├────────┼────────┼────────┤│犯 罪 日 期 │八十年一月初至八│八十一年十月底至││ │十年九月六日 │八十二年四月初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八十年度│桃園地檢八十二年││年 度 案 號│偵字第一九0八號│度偵字第七六三九││ │ │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三年度上訴字││事實審│ │第四一0三號 │第一七二九號 ││ ├────┼────────┼────────┤│ │判決日期│八十二年四月七日│八十三年五月十四││ │ │ │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三年度臺上字││判 決│ │第四一0三號 │第五八七八號 ││ ├────┼────────┼────────┤│ │判 決│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十三年十月二十││ │確定日期│一日 │七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二0一條第│妨礙國幣懲治條例││ │二項 │第三條第一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不合減刑;第三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第一項第十一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九月 │ ││ │ │ │├────────┼────────┼────────┤│備 註│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六 │ 七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罪 │妨礙國幣懲治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十五年 │├────────┼────────┼────────┤│犯 罪 日 期 │八十五年二月七日│八十五年二月七日││ │起 │起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八十五年│板橋地檢八十五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四三三六│度偵字第四三三六││ │號 │號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一0四四號 │一0四四號 ││ ├────┼────────┼────────┤│ │判決日期│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十五年九月四日││ │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判 決│ │一0四四號 │一0四四號 ││ ├────┼────────┼────────┤│ │判 決│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八十六年一月三日││ │確定日期│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二0一條第│妨礙國幣懲治條例││ │二項 │第三條第一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不合減刑;第三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第一項十一款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