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0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違犯附表編號第一至三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第一至三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部分,減為新臺幣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違犯附表編號第四、五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四、五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違犯附表編號第六至八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六至八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附表編號第一至三號、附表編號第四、五號、附表編號第六至八號,分別更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括號內第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屬贅植,附此敘明。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十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二年十二月中│九十二年十一月中│九十二年十一月中│九十四年某日起至││ │旬某日起至九十三│旬某日起至九十三│旬某日起至九十三│九十五年八月十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九月一日止 │年九月一日止 │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 │核退偵字第六五八│核退毒偵字第六八│核退毒偵字第六八│毒偵字第一三二二││ │號、九十四年度核│五號、九十三年度│五號、九十三年度│號、九十四年核退││ │退偵字第一0八號│毒偵字第二六九六│毒偵字第二六九六│毒偵字第五八0號││ │ │號 │號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緝字││事實審│ │二0二五號 │一一三六號 │一一三六號 │第二0五號 ││ ├────┼────────┼────────┼────────┼────────┤│ │判決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十三年九月十七│九十三年九月十七│九十五年十二月二││ │ │七日 │日 │日 │十九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緝字││判 決│ │二0二五號 │一一三六號 │一一三六號 │第二0五號 ││ ├────┼────────┼────────┼────────┼────────┤│ │判 決│九十四年六月十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 │確定日期│日 │ │ │日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條例第十一條第四│第十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條第一項 ││ │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罪犯減刑條例 │款 │款 │款 │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九月;併│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有期徒刑七月又十││期間或罰金額 │科罰金新臺幣五萬│ │五日 │五日 ││ │元,如易服勞役,│ │ │ ││ │以銀元三百元即新│ │ │ ││ │臺幣九百元折算一│ │ │ ││ │日 │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執更字第一四四號│執更字第一四四號│執更字第一四四號│執字第三二四0號││ │、第一四四號之三│ │ │ │└────────┴────────┴────────┴────────┴────────┘┌────────┬────────┬────────┬────────┬────────┐│編 號 │ 五 │ 六 │ 七 │ 八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電信法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三月 │├────────┼────────┼────────┼────────┼────────┤│犯 罪 日 期 │九十四年某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十四年十月十九││ │九十五年八月十四│十日 │日 │日起至九十四年十││ │日止 │ │ │二月十九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毒偵字第一三二二│偵緝字第二0七九│偵緝字第二0七九│偵字第五二三四號││ │號、九十四年核退│號、九十五年度偵│號、九十五年度偵│ ││ │毒偵字第五八0號│字第二六八七一號│字第二六八七一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九十五年度訴緝字│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事實審│ │第二0五號 │三八二五號 │三八二五號 │一八九四號 ││ ├────┼────────┼────────┼────────┼────────┤│ │判決日期│九十五年十二月二│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九十六年四月九日││ │ │十九日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九十五年度訴緝字│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判 決│ │第二0五號 │三八二五號 │三八二五號 │一八九四號 ││ ├────┼────────┼────────┼────────┼────────┤│ │判 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十五年四月十六│九十五年四月十六│九十六年五月十四││ │確定日期│日 │日 │日 │日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二百十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電信法第五十六條││ │第十條第二項 │ │ │第一項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罪犯減刑條例 │款 │款 │款 │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二月又十│有期徒刑一月又十││期間或罰金額 │ │ │五日 │五日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執字第三二四0號│執字第三九五四號│執字第三九五四號│執字第五八八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