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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5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8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毒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編號2 之罪並與編號1 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販賣毒品 │施用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82年9月上旬至同年月9日 │82年6月間至同年9月10日 ││ │ │ │├───┬────┼────────────┼────────────┤│偵及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查案 ├────┼────────────┼────────────┤│年號 │案 號 │82年度偵字第15581號 │82年度偵字第15581號 ││度 │ │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83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 │82年度訴字第2689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83年5月17日 │83年1月25日 │├───┼────┼────────────┼────────────┤│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 │83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 │82年度訴字第2689號 ││ 決 ├────┼────────────┼────────────┤│ │確定日期│83年5月17日 │83年3月1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