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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7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6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因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四四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八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