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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7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6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利榮營造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所犯因執行業務,違反進行營造工程之場所已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利榮營造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犯因執行業務,違反進行營造工程之場所已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四四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九號),判處罰金捌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