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8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三、四所列日期犯脫逃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脫逃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黃頌棻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脫逃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八月 │├────────┼────────┼────────┼────────┤│犯 罪 日 期 │89年7月14日 │89年7月28日 │89年5月19日至 ││ │ │ │89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89年度偵字│檢察署89年度偵字│檢察署89年度毒偵││ │第13484號 │第14889號 │字第4975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89年度訴字第1319│89年度訴字第1841│89年度訴字第2266││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89年10月31日 │89年11月20日 │90年6月26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89年度訴字第1319│89年度訴字第1841│89年度訴字第2266││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89年11月30日 │89年12月27日 │90年7月27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刑法第16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條第1 項第1 款 │、第4項 │第10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四月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0年度戒執│檢察署90年度戒執│檢察署90年度戒執││ │更字第107號 │更字第107號 │更字第107號 │└────────┴────────┴────────┴────────┘┌────────┬────────┬────────┬────────┐│編 號 │ 4 │以下空白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 │ │├────────┼────────┼────────┼────────┤│犯 罪 日 期 │89年5月19日至 │ │ ││ │89年7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89年度毒偵│ │ ││ │字第4975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89年度訴字第2266│ │ ││事實審│ │號 │ │ ││ ├────┼────────┼────────┼────────┤│ │判決日期│90年6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89年度訴字第2266│ │ ││判 決│ │號 │ │ ││ ├────┼────────┼────────┼────────┤│ │判 決│90年7月27日 │ │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2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三月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檢察署90年度戒執│ │ ││ │更字第10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