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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除如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改為自95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編號2犯罪時間改為94年10月26日下午5時24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95年4月26日晚上11時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及95年5 月4 日下午6 時10分許外,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中華民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82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附表:

┌───────┬──────────────┬──────────────┐│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月間某日起至年4月24日 │94年10月26日下午5時24許為警 ││ │ │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95年4月 ││ │ │26 日晚上11時許為警採尿前26 ││ │ │小時內某時、95年5月4日下午6 ││ │ │時10分 │├──┬────┼──────────────┼──────────────┤│偵查│機 關│板橋地檢 │板橋地檢 ││機關│ │ │ ││及案├────┼──────────────┼──────────────┤│號 │案 號│95年毒偵字第2950號 │95年毒偵字1555號 │├──┼────┼──────────────┼──────────────┤│最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196號 │95年度訴字第620號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95.07.31 │95.10.17 │├──┼────┼──────────────┼──────────────┤│確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196號 │95年度訴字第620 號 ││決 ├────┼──────────────┼──────────────┤│ │確定日期│95.8.25 │95.12.15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宣告刑 │ 貳月 │伍月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