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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6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 、

3 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妨害國幣 │偽造文書 │├─┬────┼──────┼──────┼──────┤│ │應予減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宣│ │,如易科罰金│ │ ││告│ │以銀元叁佰元│ │ ││刑│ │折算壹日 │ │ ││ ├────┼──────┼──────┼──────┤│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陸年│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妨害國幣懲治│刑法第212條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3條 │ ││ │1項 │ │ │├──────┼──────┼──────┼──────┤│ 犯罪日期 │自91年6月初 │自91年5月間 │自91年5月中 ││ │至同年6月17 │至同年6月17 │旬 ││ │日 │日 │ │├──────┼──────┼──────┼──────┤│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偵查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及 ├──────┼──────┼──────┤│ 年度案號 │91年度毒偵字│91年度偵字第│91年度偵字第││ │第2119號 │11037號 │11037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後├────┼──────┼──────┼──────┤│事│案 號│91年度簡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實│ │265號 │796號 │796號 ││審├────┼──────┼──────┼──────┤│ │判決日期│91年9月23日 │93年7月30日 │93年7月30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 │法院 │法院 │法院 ││定├────┼──────┼──────┼──────┤│判│案 號│91年度簡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決│ │265號 │796號 │796號 ││ ├────┼──────┼──────┼──────┤│ │確定日期│91年10月18日│92年11月10日│93年11月10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 │ ││ │以銀元叁佰元│ │ ││ │折算壹日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