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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二、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各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施用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四年 │原宣告有期徒刑十│原宣告有期徒刑五││ │ │五年,七十七年減│年六月,七十七年││ │ │為十年 │減為三年八月,八││ │ │ │十年再減為二年五││ │ │ │月十日 │├────────┼────────┼────────┼────────┤│ │八十三年一月下旬│七十二年九月十六│七十二年七月十三││犯 罪 日 期 │至八十三年七月二│日 │日(聲請書誤載為││ │十五日 │ │七十二年五月一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八十三年│板橋地檢七十二年│板橋地檢七十二年││ │度偵字第一三0一│度偵字第五一0二│度偵字第五一0二││年 度 案 號│五號 │號 │號 │├───┬────┼────────┼────────┼────────┤│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十三年度上訴字│七十三年度上訴字││事實審│ │一九六五號 │第一0九九號 │第一0九九號 ││ ├────┼────────┼────────┼────────┤│ │判決日期│八十三年十月七日│七十三年五月八日│七十三年五月八日│├───┼────┼────────┼────────┼────────┤│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 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十三年度上訴字│七十三年度上訴字││判 決│ │一九六五號 │第一0九九號 │第一0九九號 ││ ├────┼────────┼────────┼────────┤│ │判 決│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七十三年五月八日│七十三年五月八日││ │確定日期│一日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肅清煙毒條例第五│肅清煙毒條例第九││ │條第一項 │條第一項 │條第一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依第三條第一項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七款規定,不予減│款 ││ │ │刑 │ │├────────┼────────┼────────┼────────┤│減刑後之刑期期間│有期徒刑二年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又二十日 │└────────┴────────┴────────┴────────┘┌────────┬─────────────┬────────────┐│編 號 │ 四 │ 五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原宣告有期徒刑七年,七十七│原宣告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宣 告 刑 │年減為四年八月,八十年再減│奪公權十年,七十七年減為││ │為三年一月十日 │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 │ │年八月 │├────────┼─────────────┼────────────┤│犯 罪 日 期 │七十三年四月七日 │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七十三年度偵字第三│板橋地檢七十三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二五九號 │三二五九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七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六│七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事實審│ │號 │三號 ││ ├────┼─────────────┼────────────┤│ │判決日期│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 號│七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六│七十四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判 決│ │號 │三號 ││ ├────┼─────────────┼────────────┤│ │確定日期│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七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予減刑 │├────────┼─────────────┼────────────┤│減刑後之刑期期間│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又二十日 │(不予減刑)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