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3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犯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盜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 │恐嚇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3年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2 條第2 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 ││ │、第1 項第6 款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83年1月18日 │民國82年10月20日及同年││ │ │12月30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83年度偵字第1870號 │83年度偵字第6327號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 │83年度訴字第724號 │83年度訴字第145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民國83年5月20日 │民國83年6月23日 ││ │期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83年度訴字第724號 │83年度訴字第1457號 ││判 決├───┼────────────┼───────────┤│ │判決確│民國83年7月12日 │民國83年7月28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伍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