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3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犯罪,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固敘明並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六所示之犯罪,經減刑後固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所列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犯罪,減刑後所處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聲請意旨此節所認,應屬贅載或容有誤解。又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是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括號內第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屬贅植,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馥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附表 │├─┬─────┬───┬───┬──────────┬──────────┬────┬───┤│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合於中華│減得之││號│法條) │ │期 ├─────┬────┼─────┬────┤民國九十│刑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 ││ │ │ │ │ │ │ │ │減刑條例│ │├─┼─────┼───┼───┼─────┼────┼─────┼────┼────┼───┤│一│施用第一級│有期徒│94年11│本院95年度│95年5 月│本院95年度│95年7 月│第2 條第│有期徒││ │毒品(毒品│刑1年8│月間某│訴第992號 │26日 │訴第992號 │3 日 │1項第3款│刑拾月││ │危害防制條│月 │日起至│ │ │ │ │ │ ││ │例第10條第│ │95年 3│ │ │ │ │ │ ││ │1項) │ │月7 日│ │ │ │ │ │ ││ │ │ │止 │ │ │ │ │ │ │├─┼─────┼───┼───┼─────┼────┼─────┼────┼────┼───┤│二│施用第一級│有期徒│95年 7│本院95年度│95年11月│本院95年度│96年1 月│第2 條第│有期徒││ │毒品(毒品│刑1年2│月16日│訴第3210號│30日 │訴第3210號│8 日 │1項第3款│刑柒月││ │危害防制條│月 │ │ │ │ │ │ │ ││ │例第10條第│ │ │ │ │ │ │ │ ││ │1項) │ │ │ │ │ │ │ │ │├─┼─────┼───┼───┼─────┼────┼─────┼────┼────┼───┤│三│施用第一級│有期徒│95年 7│本院95年度│96年1 月│本院95年度│96年3 月│第2 條第│有期徒││ │毒品(毒品│刑10月│月23日│訴第3660號│19日 │訴第3660號│29日 │1項第3款│刑伍月││ │危害防制條│ │ │ │ │ │ │ │ ││ │例第10條第│ │ │ │ │ │ │ │ ││ │1項) │ │ │ │ │ │ │ │ │├─┼─────┼───┼───┼─────┼────┼─────┼────┼────┼───┤│四│施用第二級│有期徒│95年 7│本院95年度│96年1 月│本院95年度│96年3 月│第2 條第│有期徒││ │毒品(毒品│刑6月 │月21日│訴第3660號│19日 │訴第3660號│29日 │1項第3款│刑參月││ │危害防制條│ │ │ │ │ │ │ │ ││ │例第10條第│ │ │ │ │ │ │ │ ││ │2項) │ │ │ │ │ │ │ │ │├─┼─────┼───┼───┼─────┼────┼─────┼────┼────┼───┤│五│施用第一級│有期徒│95年 7│本院95年度│95年12月│本院95年度│96年3 月│第2 條第│有期徒││ │毒品(毒品│刑1年2│月12日│訴第3209號│29日 │訴第3209號│29日 │1項第3款│刑柒月││ │危害防制條│月 │ │ │ │ │ │ │ ││ │例第10條第│ │ │ │ │ │ │ │ ││ │1項) │ │ │ │ │ │ │ │ │├─┼─────┼───┼───┼─────┼────┼─────┼────┼────┼───┤│六│施用第一級│有期徒│95年 9│本院96年度│96年7 月│本院96年度│96年8 月│第2 條第│有期徒││ │毒品(毒品│刑10月│月6 日│訴更第3號 │9 日 │訴更第3號 │2 日 │1項第3款│刑伍月││ │危害防制條│ │ │ │ │ │ │ │ ││ │例第10條第│ │ │ │ │ │ │ │ ││ │1項)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