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載之罪,均減刑;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共同連續意圖│結夥三人以上│連續非法吸用││ │為自己不法所│竊盜罪 │化學合成麻醉││ │有,以強暴致│ │藥品罪 ││ │使不能抗拒而│ │ ││ │取他人之物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年│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叁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叁佰元折算││ │ │ │壹日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刑法第321條 │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第5條第1│第1項第4款 │條例第13條之││ │項第1款 │ │1第2項第4款 │├───────┼──────┼──────┼──────┤│犯罪日期(民國│82年1月25日 │82年1月25日 │81年2月間某 ││) │ │ │日起至81年5 ││ │ │ │月10日 │├──┬────┼──────┼──────┼──────┤│偵查│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及案├────┼──────┼──────┼──────┤│號 │案 號│82年度偵字第│82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 │ │11435號 │11435號 │2800號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事 ├────┼──────┼──────┼──────┤│實 │案 號│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審 │ │2961號 │2961號 │2266號 ││ ├────┼──────┼──────┼──────┤│ │判決日期│83年2月4日 │83年2月4日 │83年8月22日 │├──┼────┼──────┼──────┼──────┤│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 │ │法院 │法院 │法院 ││判 ├────┼──────┼──────┼──────┤│決 │案 號│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82年度訴字第││ │ │2961號 │2961號 │2266號 ││ ├────┼──────┼──────┼──────┤│ │確定日期│83年4月22日 │83年4月22日 │83年9月15日 │├──┴────┼──────┼──────┼──────┤│減刑後宣告刑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月││ │ │ │又拾伍日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