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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9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2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六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十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 志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