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0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失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失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犯失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0九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0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