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6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書另贅載「第3 項」)、第10條第2 項(聲請書另贅載「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書另贅載「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及「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理由詳如後述)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連續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另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2 月後,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聲請意旨請求易科罰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連續攜帶兇器、毀壞│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門扇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第321條第1項第2、3│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款、第339條之2第1 │ │ ││ │項 │ │ │├───────┼─────────┼─────────┼─────────┤│犯罪日期(民國│93年3月23日至95年2│95年7月16日 │95年7月13日 ││) │月27日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94年度偵緝字第1375│95年度毒偵字第5003│95年度毒偵字第5003││ │ │號、93年度偵字第 │號 │號 ││ │ │17359號、93年度核 │ │ ││ │ │退字第4990號、94年│ │ ││ │ │度偵緝字第1374號、│ │ ││ │ │94年度核退字第5986│ │ ││ │ │號、95年度偵字第 │ │ ││ │ │7434號、95年度偵緝│ │ ││ │ │字第1803號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887號 │95年度訴字第2850號│95年度訴字第2850號││實 ├────┼─────────┼─────────┼─────────┤│審 │判決日期│95年9月13日 │95年10月18日 │95年10月18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4年度易字第887號 │95年度訴字第2850號│95年度訴字第2850號││決 ├────┼─────────┼─────────┼─────────┤│ │確定日期│95年10月2日 │95年11月13日 │95年11月13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奪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附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