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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2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9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並與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已裁定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且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減刑後刑期,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此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查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亦聲請為減刑裁定部分,因該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號裁定減刑在案,自不得再重覆為減刑裁定之諭知,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有未合,其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罪名 │攜帶兇器竊│竊盜 │攜帶兇器毀│竊盜 ││ │盜 │ │壞門扇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壹││ │月 │月 │月 │年 │├──────┼─────┼─────┼─────┼─────┤│犯罪日期 │95年10月27│95年11月22│95年11月22│95年10月11││ │日 │日 │日 │日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同左 │同左 │同左署96年││機關 │方法院檢察│ │ │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署95年度偵│ │ │2999號 ││ │字第25088 │ │ │ ││ │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同左 │同左 │臺灣板橋地││ │ │院 │ │ │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上易│同左 │同左 │96年度易字││事實審│ │字第1059號│ │ │第991號 ││ ├──┼─────┼─────┼─────┼─────┤│ │判決│96年5月28 │同左 │同左 │96年5月28 ││ │日期│日 │ │ │日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96年5月28 │同左 │同左 │96年7月7日││ │確定│日 │ │ │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刑法第320 │刑法第321 │刑法第320 ││ │條第1項第3│條第1項 │條第1項第2│條第1項 ││ │款 │ │、3款 │ │├──────┼─────┴─────┴─────┼─────┤│合於中華民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 號 │第2條第1項││96年罪犯減刑│裁定減刑 │第3款:減 ││條例或是否已│ │刑 ││裁定減刑 │ │ │├──────┼─────┬─────┬─────┼─────┤│減刑後刑期及│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陸││先前業經裁定│月 │月 │月 │月 ││減刑之刑期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同左署96年││備註 │甲字第4809號:上開三罪減刑後刑期,│度執甲字第││ │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0號│8461號 ││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