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2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94年1 月11日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3 月23日以94年度易字第127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41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曾千庭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