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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67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0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聲請減刑部分應予准許。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均係本院,聲請書聲請依減刑條例第8 條第3 項及第12條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者,顯係誤植,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20日11時 │95年10月19日 │ ││ │20分許回溯92小時│ │ ││ │8分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5年毒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第5172號 │字第8255號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5年度簡字第5941│96年度簡字第141 │ ││事實審│ │號 │號 │ ││ ├────┼────────┼────────┼────────┤│ │判決日期│95年10月30日 │96年3月12日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5年度簡字第5941│96年度簡字第141 │ ││判 決│ │號 │號 │ ││ ├────┼────────┼────────┼────────┤│ │判 決│95年12月4日 │96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月,如 │有期徒刑2月,如 │ ││期間或罰金額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檢察署95年度執字│檢察署96年度執字│ ││ │第10491號 │第4728號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