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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1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48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6日為警查獲前當日某時、同年月27日為警查獲後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202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第364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6年9 月3 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上開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更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