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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2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6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與附表編號壹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書另贅載附表編號1 ,應予更正),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書贅載「第3 項」)、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聲請書贅載「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