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1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刑,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6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貳年。
甲○○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甲○○犯如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8 、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犯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11所示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5 所示各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6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如附表編號8 、9 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就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伯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脫逃 │施用毒品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年2月 │有期徒刑8 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61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78年2月11日 │77年6月初 │77年6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8│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77││ │年度投偵字第451號 │77年度偵字第5260號 │年度偵字第5260號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 │78年度易字第2633號 │79年度訴緝字第133號 │79年度訴緝字第133號 ││事實審├───┼────────────┼───────────┼────────────┤│ │判決日│78年6月27日 │79年2月22日 │79年2月22日 ││ │期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78年度易字第2633號 │79年度訴緝字第133號 │79年度訴緝字第133號 ││判 決├───┼────────────┼───────────┼────────────┤│ │判決確│78年8月21日 │79年5月5日 │79年5月5日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有期徒刑肆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槍砲 │偽造署押 │盜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刑法第217條第1項 │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項││ │條第4項 │ │第1款 │├───────┼────────────┼───────────┼────────────┤│ 犯 罪 日 期 │77年10月上旬 │78年4 月24日及同年5 月│78年4月10日至同年月24日 ││ │ │5 日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78│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78││ │年度偵字第985號 │78年度偵字第985號 │年度偵字第985號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最 後│案號 │79年度上訴字第111號 │79年度上訴字第111號 │79年度上訴字第111號 ││事實審├───┼────────────┼───────────┼────────────┤│ │判決日│79年8月31日 │79年8月31日 │79年8月31日 ││ │期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 ├───┼────────────┼───────────┼────────────┤│確 定│案號 │79年度上訴字第111號 │79年度上訴字第111號 │79年度上訴字第111號 ││判 決├───┼────────────┼───────────┼────────────┤│ │判決確│79年9月27日 │79年9月27日 │79年9月27日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得減刑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施用麻醉藥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 │ │ │1第2項第4款 │├───────┼────────────┼───────────┼────────────┤│ 犯 罪 日 期 │78年11月初至79年1月22日 │80年9 月23日至同年月25│80年9 月23至同年月25日間││ │ │日間某時 │某時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7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 │年度偵字第1951號 │81年度偵字第8255號 │年度偵字第8255號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案號 │80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 │81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 │81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 ││事實審├───┼────────────┼───────────┼────────────┤│ │判決日│80年8月20日 │81年7月31日 │81年7月31日 ││ │期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案號 │80年度上訴字第3114號 │81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 │81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 ││判 決├───┼────────────┼───────────┼────────────┤│ │判決確│80年8月20日 │81年7月31日 │81年7月31日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 │日 │ │└───────┴────────────┴───────────┴────────────┘┌───────┬────────────┬───────────┬────────────┐│ 編 號 │ 10 │ 11 │本欄空白 │├───────┼────────────┼───────────┼────────────┤│ 罪 名 │施用麻醉藥品 │施用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1第2項第4款 │ │ │├───────┼────────────┼───────────┼────────────┤│ 犯 罪 日 期 │83年2 月21日回溯48小時內│83年2 月21日回溯24小時│ ││ │ │內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偵字第7642號 │83年度偵字第7642號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 │83年度訴字第2764號 │83年度訴字第2764號 │ ││事實審├───┼────────────┼───────────┼────────────┤│ │判決日│83年12月29日 │83年12月29日 │ ││ │期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 │83年度訴字第2764號 │83年度訴字第2764號 │ ││判 決├───┼────────────┼───────────┼────────────┤│ │判決確│84年1月25日 │84年1月25日 │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