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8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與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皆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均在民國96年4月25 日以後。檢察官對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依法不應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部分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另「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罪亦聲請予以減刑,因該三罪之犯罪時間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5日以後,不符上述減刑條例之規定,自不得為減刑裁定之諭知,此部分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持有第一級毒││ │ │ │ │品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95年12月19日│96年4月27日 │96年4月29日 │96年6月23日 ││ │ │ │ │(聲請書誤載││ │ │ │ │為96年9月5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 │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 │27882號、96 │10179號 │10179號 │4861號 ││ │年度偵字第 │ │ │ ││ │803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事實審│ │1871號 │4038號 │4038號 │4861號 ││ ├──┼──────┼──────┼──────┼──────┤│ │判決│96年6月29日 │96年8月6日 │96年8月6日 │96年9月5日 ││ │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96年10月2日 │96年9月7日 │96年9月7日 │96年10月1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毒品危害防制││ │第1項 │第1項 │第1項 │條例第11條第││ │ │ │ │1項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前│第2條第1項前│第2條第1項前││96年罪犯減刑│3款:減刑 │段:不合減刑│段:不合減刑│段:不合減刑││條例或是否已│ │ │ │ ││裁定減刑 │ │ │ │ │├──────┼──────┼──────┼──────┼──────┤│減刑後刑期、│拘役貳拾伍日│拘役伍拾日,│拘役伍拾日,│拘役伍拾日,││先前業經裁定│,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減刑之刑期及│,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不應減刑刑期│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備註 │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 │10703號 │10024號之1 │10024號之1 │1048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