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33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項、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財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