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4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
1 、2 、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列日期所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附 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陸月 │├────┼────────┼────────┼────────┤│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犯罪日 │94年12月11日 │95年3月間某時起 │95年3月間某時起 ││(民國)│ │至95年5月15日某 │至95年5月15日某 ││ │ │時止 │時止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 │檢察署95年偵字 │檢察署95年偵字 │檢察署95年偵字 ││ │14905號 │14905號 │14905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1968號 │95年訴字1968號 │95年訴字1968號 ││實├──┼────────┼────────┼────────┤│審│判決│96年1月11日 │96年1月11日 │96年1月11日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訴字1968號 │95年訴字1968號 │95年訴字1968號 ││決├──┼────────┼────────┼────────┤│ │確定│96年4月3日 │96年4月3日 │96年4月3日 ││ │日期│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告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