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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8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四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三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減刑聲請書附表有所漏載、誤載,詳如本院裁定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二、四所列已減刑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補充及更正上開漏載、誤載部分外,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前則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刑事判決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上開裁定各一份附卷可稽。準此,本院爰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為本院,且均為得減刑之罪,檢察官減刑聲請書所載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1條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應屬贅引,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四月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11日 │95年11月10日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年度及│95年度毒偵字第7704號 │95年度偵字第27960號 ││案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年│96年度 │96年度 ││ │案├─┼──────────────┼──────────────┤│後│ │字│訴字 │簡字 ││ │號├─┼──────────────┼──────────────┤│事│ │號│第236號 │第447號 ││ ├─┼─┼──────────────┼──────────────┤│實│判│年│96年 │96年 ││ │決├─┼──────────────┼──────────────┤│審│日│月│2月 │1月 ││ │期├─┼──────────────┼──────────────┤│ │ │日│27日 │26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96年度 │96年度 ││確│案├─┼──────────────┼──────────────┤│ │ │字│訴字 │簡字 ││定│號├─┼──────────────┼──────────────┤│ │ │號│第236號 │第447號 ││判├─┼─┼──────────────┼──────────────┤│ │確│年│96年 │96年 ││決│定├─┼──────────────┼──────────────┤│ │日│月│3月 │3月 ││ │期├─┼──────────────┼──────────────┤│ │ │日│26日 │1日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國九十六年│ │ ││罪犯減刑條│ │ ││例 │ │ │├─────┼──────────────┼──────────────┤│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四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二月(已減刑)。 ││告刑 │ │ │├─────┼──────────────┼──────────────┤│ 附 註 │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48│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48││ │號刑事裁定減刑。 │號刑事裁定減刑。 │└─────┴──────────────┴──────────────┘┌─────┬──────────────┬───────┬──────┐│ 編 號 │ 三 │ 失x ││ │ │四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 │ │月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4日 │96年1月24日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年度及│96年度毒偵字第1990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458號 ││案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年│96年度 │96年度 ││ │案├─┼──────────────┼──────────────┤│後│ │字│訴字 │訴字 ││ │號├─┼──────────────┼──────────────┤│事│ │號│第1060號 │第1688號 ││ ├─┼─┼──────────────┼──────────────┤│實│判│年│96年 │96年 ││ │決├─┼──────────────┼──────────────┤│審│日│月│7月 │8月 ││ │期├─┼──────────────┼──────────────┤│ │ │日│13日 │31日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96年度 │96年度 ││確│案├─┼──────────────┼──────────────┤│ │ │字│訴字 │訴字 ││定│號├─┼──────────────┼──────────────┤│ │ │號│第1060號 │第1688號 ││判├─┼─┼──────────────┼──────────────┤│ │確│年│96年 │96年 ││決│定├─┼──────────────┼──────────────┤│ │日│月│8月 │9月 ││ │期├─┼──────────────┼──────────────┤│ │ │日│13日 │26日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國九十六年│ │ ││罪犯減刑條│ │ ││例 │ │ │├─────┼──────────────┼──────────────┤│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五月(已減刑)。 ││告刑 │ │ │├─────┼──────────────┼──────────────┤│ 附 註 │ │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88號││ │ │刑事判決減刑。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