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4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變造特種文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八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變造特種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變造特種文書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變造特種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括號內第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屬贅植。又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本案所犯數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犯之,故就定其應執行刑時,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此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雖均係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之前,但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九月,且附表編號所示之各罪經減刑後更定應執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十月,無論依受刑人行為時及裁判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括號內註記並依減刑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屬贅植,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受刑人呂三和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變造特種文書(聲│行使偽造私文書(││ │請書誤載為偽造文│聲請書誤載為偽造││ │書) │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犯 罪 日 期 │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 │旬某日 │六日起迄至八十九││ │ │年六月十一日(聲││ │ │請書僅載為八十九││ │ │年六月十一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緝字第三一三六│偵緝字第三一三六││ │號 │號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五0九號 │五0九號 ││ ├────┼────────┼────────┤│ │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七月十三│九十六年七月十三││ │ │日(聲請書誤載為│日 ││ │ │九十六年七月六日│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判 決│ │五0九號 │五0九號 ││ ├────┼────────┼────────┤│ │判 決│九十六年八月十三│九十六年八月十三││ │確定日期│日 │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九月 ││期間或罰金額 │ │ │├────────┼────────┼────────┤│備 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檢察署九十六年度││ │執字第一0九七七│執字第一0九七七││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