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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8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7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所列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附 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竊盜 │連續搶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 │第8條第2項 │ │ │├────┼────────┼────────┼────────┤│ 犯罪日 │89年4月中旬起至 │89年3月初某日起 │89年5月3日起至89││(民國)│89年5月22日止 │至89年7月7日止 │年5月27日止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 │檢察署89年偵字 │檢察署89年偵字 │檢察署89年偵字 ││ │12518號 │12826、13735、 │11870、12521、 ││ │ │10568號 │12879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89年訴字1416號 │89年易字3231號 │90年上訴字922號 ││實├──┼────────┼────────┼────────┤│審│判決│90年1月16日 │90年5月22日 │90年5月17日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89年訴字1416號 │89年易字3231號 │90年台上字4847號││決├──┼────────┼────────┼────────┤│ │確定│90年3月16日 │90年8月1日 │90年8月9日 ││ │日期│ │ │ │├─┴──┼────────┼────────┼────────┤│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告刑 │ │(不應減刑) │(不應減刑)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