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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8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1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已諭知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並經本院於原判決諭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減刑後刑期,更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屬贅植,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減為有期徒刑4 │減為有期徒刑2 │減為有期徒刑5 ││ │月 │月 │月 │├───────┼───────┼───────┼───────┤│犯罪日期 │96年1月2日 │96年1月2日 │96年3月24日(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96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關年度案號 │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 │毒偵字第385、 │毒偵字第385、 │毒偵字第385、 ││ │2499號 │2499號 │2499號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院 │院 │院 ││ ├───┼───────┼───────┼───────┤│最 後│案號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1664、1873號(│1664、1873號(│1664、1873號(││ │ │聲請書漏載「96│聲請書漏載「96│聲請書漏載「96││ │ │年度訴字第1664│年度訴字第1664│年度訴字第1664││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96年8月21日 │96年8月21日 │96年8月21日 ││ │期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確│95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96年8月27日 ││ │定日期│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例第10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96│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年罪犯減刑條例│院96 年度訴字 │院96 年度訴字 │院96 年度訴字 ││或是否已裁定減│第1664、1876號│第1664、1876號│第1664、1876號││刑 │判決減刑 │判決減刑 │判決減刑 │├───────┼───────┼───────┼───────┤│減刑後刑期及先│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伍月 ││前業經裁定(判│ │ │ ││決)減刑之刑期│ │ │ │├───────┼───────┴───────┴───────┤│備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己字第9880號 ││ │ │└───────┴───────────────────────┘┌───────┬───────┬───────┬───────┐│編號 │ 四 │ 五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5日 │95年11月5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關年度案號 │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 ││ │毒偵字第7564號│毒偵字第7564號│ ││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 │院 │院 │ ││ ├───┼───────┼───────┼───────┤│最 後│案號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110號 │110號 │ ││ │ │ │ │ ││ │ │ │ │ ││ │ │ │ │ ││ ├───┼───────┼───────┼───────┤│ │判決日│96年6月20日 │96年6月20日 │ ││ │期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 ││ ├───┼───────┼───────┼───────┤│確 定│案號 │同上 │同上 │ ││判 決├───┼───────┼───────┼───────┤│ │判決確│96年9月28日 │96年9月28日 │ ││ │定日期│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 ││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減刑 │款:減刑 │ ││或是否已裁定減│ │ │ ││刑 │ │ │ │├───────┼───────┼───────┼───────┤│減刑後刑期及先│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參月又│ ││前業經裁定(判│ │拾伍日 │ ││決)減刑之刑期│ │ │ │├───────┼───────┴───────┼───────┤│備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 ││ │己字第10710號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