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79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2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與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拾肆年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雖其所犯餘罪,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聲請書漏載第12條,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連續施打毒品 │共同連續販賣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 ││ │ │權6年 │├────┼──────────┼───────────┤│所犯法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 ││ │第9條第1項 │項 │├────┼──────────┼───────────┤│犯罪日期│80.02間起至80.08.19 │80.08初起至80.08.19 │├────┼──────────┼───────────┤│偵查年度│板橋地檢署80年度偵字│板橋地檢署80年度偵字 ││ 及案號 │第8992號 │第10879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80年度訴字第1384號 │80年度上訴字第5424號 ││實├──┼──────────┼───────────┤│審│判決│80.10.22 │81.08.13 ││ │日期│ │ │├─┼──┼──────────┼───────────┤│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日│案號│80年度訴字第1384號 │80年度上訴字第5424號 ││期├──┼──────────┼───────────┤│ │確定│81.01.23 │81.08.13 ││ │日期│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 年9 月。 │(不應減刑) ││褫奪公權│ │ ││期間或罰│ │ ││金額 │ │ │├────┼──────────┼───────────┤│附註一 │撤銷假釋 │撤銷假釋 │├────┼──────────┴───────────┤│附註二 │編號1 、2 之罪,原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 ││ │定。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