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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袁岳衡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4月20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綽光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惠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0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