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袁岳衡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4月20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王綽光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惠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