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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9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94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395 號),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應沒收物品欄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88年3 月29日,以新臺幣65萬元之對價,向姚永堂、姚金發、姚金財、邱香妹、王建基概括承受千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需公司),明知鄭新民、丁○○、丙○○、江乙○○、丑○○、寅○○、癸○○、子○○、林暄雅(更名王碧霞)、己○○等人並未授權或同意擔任千需公司股東或董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自88年3 月29日起,陸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業者陳心慈偽刻鄭新民、丁○○、丙○○、江乙○○、丑○○、寅○○、癸○○、子○○、林暄雅、己○○之印章,利用陳心慈為附表所示行為。嗣因寅○○於92年8 月間接獲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核定稅額通知書,始悉上情。

二、案經寅○○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丑○○、寅○○、癸○○、丁○○、江乙○○、子○○、林暄雅、丙○○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訴及丑○○、寅○○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姚金財、姚金龍、姚永堂、王建基、胡德鵬、陳心慈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出資轉讓契約書、同意書各1 件、千需公司股份分配手稿2 件、千需企業有限公司章程6 件(依序為88年

4 月13日、88年6 月10日、88年10月2 日、89年3 月20日、89年5 月18日、90年8 月20日修正)、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暨附件6 件(製作日期依序為:88年6 月10日、88年10月2 日、89年3 月20日、89年5 月18日、90年6 月30日、90年8 月20日)、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6 件(申請日期依序為:88年6 月、88年10月4 日、89年3 月21日、89年5 月20日、90年7 月6 日、90年8 月)、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變更印鑑書、說明書、申請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各1 件附卷可資佐證。此外,復有經濟部公司執照7 件(發照日期依序為:88年4 月16日、88年4 月26日、88年10月8 日、89年4 月6 日、89年4 月18日、90年9 月4日、90年9 月25日)、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件在卷足稽,及經濟部89年4 月18日(八九)中字第410885號函、臺北市政府建設局88年10月

8 日北市建商二字第88340827號函、營業稅稅籍查詢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89年度未分配盈餘未申報核定通知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各1 件存卷為憑,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第67條、第68條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經刪除,並均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關於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罰金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其加減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僅加減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 款則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其加減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據此計算,修正後罰金刑最低數額及其加重之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而修正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參酌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業者陳心慈偽造鄭新民、丁○○、丙○○、江乙○○、丑○○、寅○○、癸○○、子○○、林暄雅、己○○等人之印章、印文、署名及附表所示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行,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未經授權,擅自製作附表所示私文書,偽以他人名義充作千需公司董事或股東,對遭冒用身分之被害人所肇損害非輕,嚴重影響工商管理之正確性,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暨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為二分之一。

四、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規定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就其數額提高為100 倍。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則規定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即不再適用。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附表所示各該文書上關於鄭新民、丁○○、丙○○、江乙○○、丑○○、寅○○、癸○○、子○○、林暄雅、己○○等人之印文、署名,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至被告偽造之印章,未據扣案,於本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為避免日後執行之困擾,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219 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7 條、第9 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誌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惠 齡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 │應沒收物品 │├──┼──────────────────┼─────────┤│1 │甲○○於88年3 月29日,在出資轉讓契約│出資轉讓契約書上偽││ │書上,偽造鄭新民、癸○○、江乙○○之│造之鄭新民、癸○○││ │署名各1 枚,表彰鄭新民、癸○○、江王│、江乙○○署名各1 ││ │美群受讓姚金財、姚永堂、姚金發、王建│枚沒收。 ││ │基、邱香妹等人之股份為千需公司股東之│ ││ │旨,以此方式,偽造出資轉讓契約書之私│ ││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鄭新民、癸○○、江│ ││ │乙○○,並持以交付姚金龍等人,而為行│ ││ │使。 │ │├──┼──────────────────┼─────────┤│2 │甲○○於88年4 月13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8年4 月13日千需企││ │造之林暄雅、癸○○、江乙○○之印章,│業有限公司章程上偽││ │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上,偽造林暄雅│造之林暄雅印文5 枚││ │之印文5 枚,癸○○、江乙○○之印文各│,偽造之癸○○、江││ │1 枚,並偽造林暄雅、癸○○、江乙○○│乙○○印文各1 枚,││ │之署名各1 枚,表彰林暄雅、癸○○、江│偽造之林暄雅、胡秀││ │乙○○與壬○○、甲○○等人訂定公司章│英、江乙○○署名各││ │程及選任林暄雅為董事之旨,而偽造千需│1 枚,均沒收。 ││ │公司章程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林暄雅│ ││ │、癸○○、江乙○○及工商管理之正確性│ ││ │。 │ │├──┼──────────────────┼─────────┤│3 │甲○○於88年4 月26日,委由陳心慈以偽│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變││ │造之林暄雅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偽造││ │更登記事項卡上,偽造林暄雅之印文1 枚│之林暄雅印文1 枚沒││ │。 │收。 │├──┼──────────────────┼─────────┤│4 │甲○○於88年6 月10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8年6 月10日千需企││ │造之林暄雅、癸○○、江乙○○、丙○○│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 │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書暨附件上偽造之林││ │暨附件上,偽造林暄雅之印文3 枚,胡秀│暄雅印文3 枚,偽造││ │英、江乙○○、丙○○之印文各1 枚,並│之癸○○、江乙○○││ │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丙○○受讓丁榮│、丙○○印文各1 枚││ │宗、癸○○、江乙○○、王建基、姚永堂│,偽造之林暄雅、胡││ │之股份為千需公司股東,並經全體股東同│秀英、江乙○○、丘││ │意之旨,以此方式,偽造股東同意書之私│劍惠之署名各1 枚,││ │文書,足生損害於林暄雅、癸○○、江王│均沒收。 ││ │美群及丙○○。 │ │├──┼──────────────────┼─────────┤│5 │甲○○於88年6 月10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8年6 月10日千需企││ │造之林暄雅、癸○○、江乙○○、丙○○│業有限公司章程暨附││ │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章程暨附件│件上偽造之林暄雅印││ │上偽造林暄雅之印文4 枚,癸○○、江王│文4 枚,偽造之胡秀││ │美群、丙○○之印文各1 枚,並偽造其署│英、江乙○○、丘劍││ │名各1 枚,表彰林暄雅、癸○○、江王美│惠印文各1 枚,偽造││ │群、丙○○與壬○○、甲○○等人訂定公│之林暄雅、癸○○、││ │司章程、確認出資額及選任林暄雅為董事│江乙○○、丙○○署││ │之旨,而偽造公司章程之私文書,足生損│名各1 枚,均沒收。││ │害於林暄雅、癸○○、江乙○○、丙○○│ ││ │及工商管理之正確性。 │ │├──┼──────────────────┼─────────┤│6 │甲○○於88年6 月間某日,委由陳心慈以│88年6 月千需企業有││ │偽造之林暄雅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 │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其印文1 枚,並│書上偽造之林暄雅印││ │偽造其署名1 枚,表彰林暄雅代表千需公│文1 枚、署名1 枚,││ │司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公司執照之旨,以│均沒收。 ││ │此方式,偽造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之私文│ ││ │書,足生損害於林暄雅。復連同編號4 、│ ││ │5 所示偽造之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持│ ││ │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審核手續而為行│ ││ │使,使承辦公務員據以將其股東、董事變│ ││ │更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相關公│ ││ │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 ││ │審查之正確性。 │ │├──┼──────────────────┼─────────┤│7 │甲○○於88年10月2 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8年10月2 日千需企││ │造之丙○○、林暄雅、癸○○、江乙○○│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 │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書上偽造之丙○○、││ │上,偽造其印文各1 枚,並偽造其署名各│林暄雅、癸○○、江││ │1 枚,表彰丙○○、林暄雅、癸○○、江│乙○○印文及署名各││ │乙○○與全體股東選任丙○○為董事之旨│1 枚,均沒收。 ││ │,而偽造股東同意書之私文書,足生損害│ ││ │於丙○○、林暄雅、癸○○及江乙○○。│ │├──┼──────────────────┼─────────┤│8 │甲○○於88年10月2 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8年10月2 日千需企││ │造之林暄雅、癸○○、江乙○○、丙○○│業有限公司章程上偽││ │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上,偽│造之丙○○印文4 枚││ │造丙○○之印文4 枚,林暄雅、癸○○、│,偽造之林暄雅、胡││ │江乙○○之印文各1 枚,並偽造其署名各│秀英、江乙○○印文││ │1 枚,表彰林暄雅、癸○○、江乙○○、│各1 枚,偽造之丘劍││ │丙○○與壬○○、甲○○等人訂定公司章│惠、林暄雅、癸○○││ │程、確認出資額,並選任丙○○為董事之│、江乙○○署名各1 ││ │旨,而偽造公司章程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枚,均沒收。 ││ │於林暄雅、癸○○、江乙○○、丙○○及│ ││ │工商管理之正確性。 │ │├──┼──────────────────┼─────────┤│9 │甲○○於88年10月4 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8年10月4 日千需企││ │造之林暄雅、丙○○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其印文│申請書上偽造之林暄││ │各1 枚,並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林暄│雅、丙○○印文及署││ │雅、丙○○代表千需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及│名各1 枚,均沒收。││ │換發公司執照之旨,以此方式,偽造公司│ ││ │變更登記申請書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林│ ││ │暄雅、丙○○。復連同編號7 、8 所示偽│ ││ │造之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持向臺北市│ ││ │政府建設局辦理審核手續而為行使,使承│ ││ │辦公務員據以將其股東、董事變更之不實│ ││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相關公文書,│ ││ │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審查之│ ││ │正確性。 │ │├──┼──────────────────┼─────────┤│10 │甲○○於88年10月間某日,委由陳心慈以│變更印鑑書上偽造之││ │偽造之丙○○印章,偽造其印文3 枚,表│丙○○印文3 枚沒收││ │彰丙○○陳報變更印鑑之旨,而偽造該私│。 ││ │文書,足生損害於丙○○。 │ │├──┼──────────────────┼─────────┤│11 │甲○○於88年10月8 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8年10月8 日經濟部││ │造之林暄雅、鄭新民、丙○○、癸○○、│公司執照上偽造之林││ │江乙○○之印章,在經濟部公司執照上,│暄雅、鄭新民、丘劍││ │偽造其印文各1 枚。 │惠、癸○○、江王美││ │ │群印文各1 枚沒收。│├──┼──────────────────┼─────────┤│12 │甲○○於89年3 月20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3 月20日千需企││ │造之寅○○、丑○○、子○○、丙○○、│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 │癸○○、林暄雅、江乙○○之印章,在千│書上偽造之寅○○印││ │需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上,偽造黃清│文2 枚,偽造之曾信││ │源之印文2 枚,丑○○、子○○、丙○○│義、子○○、丙○○││ │、癸○○、林暄雅、江乙○○之印文各1 │、癸○○、林暄雅、││ │枚,並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寅○○、│江乙○○印文各1 枚││ │丑○○、子○○、癸○○受讓林暄雅、林│,偽造之寅○○、曾││ │富美、丙○○、甲○○、江乙○○之股份│信義、子○○、丘劍││ │為千需公司股東,並經全體股東同意,及│惠、癸○○、林暄雅││ │選任寅○○為董事之旨,以此方式,偽造│、江乙○○之署名各││ │股東同意書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寅○○│1 枚,均沒收。 ││ │、丑○○、子○○、丙○○、癸○○、林│ ││ │暄雅及江乙○○。 │ │├──┼──────────────────┼─────────┤│13 │甲○○於89年3 月20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3 月20日千需企││ │造之寅○○、丑○○、子○○、丙○○、│業有限公司章程上偽││ │癸○○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章程│造之寅○○印文3 枚││ │上,偽造寅○○之印文3 枚,丑○○、陳│,偽造之丑○○、陳││ │連福、丙○○、癸○○之印文各1 枚,並│連福、丙○○、胡秀││ │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寅○○、丑○○│英印文各1 枚,偽造││ │、子○○、丙○○、癸○○等人訂定公司│之寅○○、丑○○、││ │章程、確認出資額及選任寅○○為董事之│子○○、丙○○、胡││ │旨,而偽造公司章程之私文書,足生損害│秀英署名各1 枚,均││ │於寅○○、丑○○、子○○、丙○○、胡│沒收。 ││ │秀英及工商管理之正確性。 │ │├──┼──────────────────┼─────────┤│14 │甲○○於89年3 月21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3 月21日千需企││ │造之寅○○、丙○○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其印文│申請書上偽造之黃清││ │及署名各1 枚,表彰寅○○、丙○○代表│源、丙○○印文及署││ │千需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公司執照之│名各1 枚沒收。 ││ │旨,以此方式,偽造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 │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寅○○、丙○○。│ ││ │復連同編號12、13所示偽造之股東同意書│ ││ │、公司章程,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 ││ │審核手續而為行使,使承辦公務員據以將│ ││ │其股東、董事變動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 │務上所掌之相關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 ││ │機關對於公司登記審查之正確性。 │ │├──┼──────────────────┼─────────┤│15 │甲○○於89年4 月6 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4 月6 日經濟部││ │造之寅○○印章,在經濟部公司執照上偽│公司執照上偽造之黃││ │造其印文1 枚。 │清源印文1 枚沒收。│├──┼──────────────────┼─────────┤│16 │甲○○於89年4 月13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4 月13日說明書││ │造之寅○○印章,在說明書上偽造其印文│上偽造之寅○○印文││ │1 枚,並偽造其署名1 枚,表彰寅○○代│及署名各1 枚沒收。││ │表千需公司申請更正公司執照設立日期,│ ││ │以此方式,偽造說明書之私文書,足生損│ ││ │害於寅○○,復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 ││ │理更正手續而為行使。 │ │├──┼──────────────────┼─────────┤│17 │甲○○於89年4 月13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4 月13日申請書││ │造之寅○○印章,在申請書上偽造其印文│上偽造之寅○○印文││ │1 枚,並偽造其署名1 枚,表彰寅○○代│及署名各1 枚沒收。││ │表千需公司申請核發公司印鑑等,以此方│ ││ │式,偽造說明書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 ││ │清源,復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申請│ ││ │手續而為行使。 │ │├──┼──────────────────┼─────────┤│18 │甲○○於89年5 月18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5 月18日千需企││ │造之寅○○、丑○○、己○○、丙○○、│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 │癸○○、子○○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書上偽造之寅○○、││ │公司股東同意書上,偽造其印文各1 枚,│丑○○、己○○、丘││ │並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己○○受讓陳│劍惠、癸○○、陳連││ │連福之股份為千需公司股東,並經全體股│福印文及署名各1 枚││ │東同意之旨,而偽造股東同意書之私文書│,均沒收。 ││ │,足生損害於寅○○、丑○○、子○○、│ ││ │己○○、丙○○及癸○○。 │ │├──┼──────────────────┼─────────┤│19 │甲○○於89年5 月18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5 月18日千需企││ │造之寅○○、丑○○、己○○、丙○○、│業有限公司章程上偽││ │癸○○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章程│造之寅○○印文3 枚││ │上,偽造寅○○之印文3 枚,丑○○、吳│,偽造之丑○○、吳││ │超俊、丙○○、癸○○之印文各1 枚,並│超俊、丙○○、胡秀││ │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寅○○、丑○○│英印文各1 枚,偽造││ │、己○○、丙○○、癸○○等人訂定公司│之寅○○、丑○○、││ │章程、確認出資額及選任寅○○為董事之│己○○、丙○○、胡││ │旨,而偽造公司章程之私文書,足生損害│秀英署名各1 枚,均││ │於寅○○、丑○○、己○○、丙○○、胡│沒收。 ││ │秀英及工商管理之正確性。 │ │├──┼──────────────────┼─────────┤│20 │甲○○於89年5 月20日,委由陳心慈以偽│89年5 月20日千需企││ │造之寅○○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變│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其印文1 枚,並偽│申請書上偽造之黃清││ │造其署名1 枚,表彰寅○○代表千需公司│源印文及署名各1 枚││ │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公司執照之旨,以此│沒收。 ││ │方式,偽造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之私文書│ ││ │,足生損害於寅○○。復連同編號18、19│ ││ │所示偽造之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持向│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審核手續而為行使│ ││ │,使承辦公務員據以將其股東變動之不實│ ││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相關公文書,│ ││ │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審查之│ ││ │正確性。 │ │├──┼──────────────────┼─────────┤│21 │甲○○於89年10月16日,委由陳心慈以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 │造之寅○○、林暄雅、癸○○、江乙○○│進口廠商登記卡上偽││ │、子○○、丙○○、丑○○、己○○之印│造之寅○○、林暄雅││ │章,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癸○○、江乙○○││ │卡背面,偽造其印文各1 枚。 │、子○○、丙○○、││ │ │丑○○、己○○印文││ │ │各1 枚沒收。 │├──┼──────────────────┼─────────┤│22 │甲○○於90年4 月7 日,委由陳心慈以偽│90年4 月7 日公司變││ │造之寅○○印章,在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 │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上,偽造其印文1 枚│記預查申請表上偽造││ │,表彰寅○○代表千需公司申請變更所營│之寅○○印文1 枚沒││ │事業項目之旨,而偽造公司變更名稱或所│收。 ││ │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之私文書,足生損│ ││ │害於寅○○及工商管理之正確性,復持向│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備查而為行使。 │ │├──┼──────────────────┼─────────┤│23 │甲○○於90年6 月30日,委由陳心慈以偽│90年6 月30日千需企││ │造之丙○○、癸○○、寅○○、丑○○、│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 │己○○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書暨附件上偽造之黃││ │同意書暨附件上,偽造寅○○之印文4 枚│清源印文4 枚,偽造││ │,丙○○、癸○○、丑○○、己○○之印│之丙○○、癸○○、││ │文各1 枚,並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黃│丑○○、己○○印文││ │清源、丑○○、己○○為千需公司股東,│各1 枚,偽造之丘劍││ │將股份轉讓庚○○、戊○○、辛○○,經│惠、癸○○、寅○○││ │全體股東同意,並選任庚○○為董事之旨│、丑○○、己○○署││ │,而偽造股東同意書之私文書,足生損害│名各1 枚,均沒收。││ │於丙○○、癸○○、寅○○、丑○○及吳│ ││ │超俊。 │ │├──┼──────────────────┼─────────┤│24 │甲○○於90年7 月6 日,委由陳心慈以偽│90年7 月6 日千需企││ │造之寅○○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公司變│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其印文1 枚,並偽│申請書上偽造之黃清││ │造其署名1 枚,表彰寅○○與庚○○代表│源印文及署名各1 枚││ │千需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公司執照之│沒收。 ││ │旨,以此方式,偽造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 │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寅○○。復連同編│ ││ │號23所示偽造之股東同意書,持向臺北市│ ││ │政府建設局辦理審核手續而為行使,使承│ ││ │辦公務員據以將其董事、股東變動之不實│ ││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相關公文書,足│ ││ │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審查之正│ ││ │確性。 │ │├──┼──────────────────┼─────────┤│25 │甲○○於90年8 月20日,委由陳心慈以偽│90年8 月20日千需企││ │造之寅○○、丑○○、己○○、丙○○、│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 │癸○○、丁○○之印章,在千需企業有限│書暨附件上偽造之朱││ │公司股東同意書暨附件上,偽造丁○○之│有福印文3 枚,偽造││ │印文3 枚,寅○○、丑○○、己○○、丘│之寅○○、丑○○、││ │劍惠、癸○○之印文各1 枚,並偽造其署│己○○、丙○○、胡││ │名各1 枚,表彰寅○○、丑○○、己○○│秀英印文各1 枚,偽││ │為千需公司股東,將其股份轉讓丁○○、│造之寅○○、丑○○││ │戊○○、辛○○,經全體股東同意,並選│、己○○、丙○○、││ │任丁○○為董事之旨,而偽造股東同意書│癸○○、丁○○署名││ │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寅○○、丑○○、│各1 枚,均沒收。 ││ │己○○、丙○○、癸○○及丁○○。 │ │├──┼──────────────────┼─────────┤│26 │甲○○於90年8 月20日,委由陳心慈以偽│90年8 月20日千需企││ │造之丁○○、丙○○、癸○○之印章,在│業有限公司章程上偽││ │千需企業有限公司章程上,偽造丁○○之│造之丁○○印文6 枚││ │印文6 枚,丙○○、癸○○之印文各1 枚│,偽造之丙○○、胡││ │,並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丁○○、丘│秀英印文各1 枚,偽││ │劍惠、癸○○與戊○○、辛○○等人訂定│造之丁○○、丙○○││ │公司章程、確認出資額及選任丁○○為董│、癸○○署名各1 枚││ │事之旨,而偽造公司章程之私文書,足生│,均沒收。 ││ │損害於丁○○、丙○○、癸○○及工商管│ ││ │理之正確性。 │ │├──┼──────────────────┼─────────┤│27 │甲○○於90年8 月間某日,委由陳心慈以│90年8 月千需企業有││ │偽造之寅○○、丁○○印章,在千需企業│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其印文│書上偽造之寅○○、││ │各1 枚,並偽造其署名各1 枚,表彰黃清│丁○○印文及署名各││ │源、丁○○代表千需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及│1 枚沒收。 ││ │換發公司執照之旨,以此方式,偽造公司│ ││ │變更登記申請書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黃│ ││ │清源、丁○○。復連同編號25、26所示偽│ ││ │造之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持向臺北市│ ││ │政府建設局辦理審核手續而為行使,使承│ ││ │辦公務員據以將其股東、董事變動之不實│ ││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相關公文書,足│ ││ │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審查之正│ ││ │確性。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