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3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乙○○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當庭宣示被告乙○○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