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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4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48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南雪貞 律師被 告 丁○○

甲○○庚○○己○○戊○○乙○○上列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宗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丁○○、甲○○、庚○○、己○○、戊○○、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89年8 月1 日至93年4 月29日間,擔任國立空中大學(下稱空大)校長;被告丁○○原係空大秘書處長,於89年8 月1 日退休;被告乙○○自被告丁○○退休日起至90年5 月止,擔任秘書處代理處長,嗣於90年5 月至93年11月間,接任空大出版中心主任;被告己○○於88年2 月至90年9 月間,擔任空大秘書處事務組代主任,自90年9 月起,調任空大媒體處秘書;被告戊○○於87年10月至89年4 月間,擔任空大秘書處事務組組員,於89年

4 月至90年3 月間,升任空大秘書處營繕組技正兼辦事務組業務;被告甲○○係秘書處事務組組員,於90年9 月調任出版中心編輯組組長。其等均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空大教科書定製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乃依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高天鵬係文芳印刷事務有限公司(下稱文芳公司)、兄弟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兄弟公司)及聯教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教公司)實際負責人;阮智勝係該三公司負責教科書採購標案之業務經理。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等人基於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91年2月6 日採購法修正前第2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需符合該條第1 項各款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即教育部核准後,始得採限制性招標,且依同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其等竟違反上開規定,未報經上級機關教育部核准,逕以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而未採公開招標,將88學年及89學年教科書採購案分割為數個子標案進行分批辦理,逕自以比價或議價方式發包。又其等亦明知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雖名稱不同,但互為關係企業,且該三公司之教科書均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 號文芳公司印刷廠共同印製,文芳及兄弟二公司負責人且互為股東,有親屬關係,發票章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段○○○ 號3 樓及

329 號7 樓)及電話門號00000000號均相同,足證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同時競標,有違空大辦理教科書印製標案投標須知中,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規定,致文芳、兄弟及聯教等關係企業承攬大部分標案;嗣經監察院糾正,空大始於辦理90學年及91學年採購案時,改採一年度一次公開招標(但分為16開本及25開本投標),並將底價提高至超出預算數,使文芳公司得標。另於辦理92年度採購案時,將未編列預算之93年度,併入92學年度中一次發包,亦以將底價提高至超出預算數之手法,使文芳公司接續得標承製,總計圖利文芳、兄弟、聯教、春曦、捷運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捷運公司)、匯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鈞公司)等公司新臺幣(下同)8369萬7160元(詳如附件一之空大教科書採購一覽表)。其事實如下:

㈠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

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乙○○、己○○、戊○○等人,在未經報請上級機關教育部核准下,逕自將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標案以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進行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且其等亦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項規定,未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逕由被告己○○擬定底價105 萬元,被告丁○○即逕自核准,並主持開標。其等將本案分為甲、乙二案,於88年4 月22日開標,甲、乙二案投標價均因低於底價百分之80以下而暫緩決標,並要求於3 日內補送成本單價分析資料。嗣於同年4 月27日,文芳公司及兄弟公司補送資料後由被告己○○宣布甲案由兄弟公司以43萬7692元得標;乙案由文芳公司以71萬3318元得標承製。

㈡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委印採購案:

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己○○、戊○○等人,亦以前開手法,將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委印採購案,於88年7 月9 日分割為11個標案,由被告丁○○主持開標,進行比價。又上開11個招標案投標須知規定限參加廠商以承製1 標為限,被告丁○○等人卻任令春曦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曦公司)承製4 標、匯鈞公司承製3 標,圖利春曦公司35萬4945元、匯鈞公司19萬587 元;另空大審標人員即被告戊○○、己○○辦理第10標招標時,明知參標廠商捷運公司營業項目並無與印製或排版有關之業務,應無參標資格,卻仍放行使其參標並得標,承製2 科,圖利該公司52萬1787元,合計圖利54萬5532元。

㈢88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科書委印採購案:

空大秘書處即被告丁○○、己○○,及不知情柯淑珍等人,於88年8 月20日開標,亦分為5 個標案同時進行分批開標、決標,依投標須知規定,參加廠商以承製1 標為限,且被告潘鴻棋等人卻任令匯鈞公司承製2 標、文芳、兄弟公司承製

1 標,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課程,由文芳公司以40萬元得標;資訊資源管理課程,由匯鈞公司以20萬8800元得標;人機介面設計課程,由匯鈞公司以36萬4000元得標;程式語言課程,由兄弟公司以70萬元得標;資訊科學導論課程,由捷運公司以63萬8000元得標;電腦網路課程,由建華公司以51萬9315元得標。圖利匯鈞公司7 萬2800元,兄弟公司14萬元。

其等又明知參標廠商捷運公司營業項目並無與印製或排版有關之業務,應無參標資格,卻仍放行讓其參標並得標,承製一科,圖利捷運公司63萬8000元,合計圖利85萬800 元。

㈣88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採購案:

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被告丁○○主持,於88年10月28日開標,亦分為6 個標案同時進行分批開標、決標,依投標須知規定,參加廠商以承製1 標為限,被告丁○○、己○○、戊○○等三人明知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雖名稱不同,但互為關係企業,且該三公司之教科書均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 號文芳公司印刷廠共同印製,文芳及兄弟二公司負責人且互為股東,有親屬關係,發票章公司地址(臺北市○○○路○ 段○○○ 號3 樓及329 號7 樓)及電話00000000號均相同,且被告丁○○於88年4 月22日開標紀錄上載,「兄弟及文芳係關係企業」,而印妥之教科書均由阮智勝負責送貨到校,驗收並請款,足證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同時競標,顯係為取得競標優勢,涉有圍標之嫌,顯有不予開標、決標之事由。被告丁○○、己○○及戊○○等人卻未予廢標,而由兄弟公司以196 萬4522元、文芳公司以155 萬9192元各得

1 標,涉嫌圖利廠商56萬7668元。㈤89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21科教科書印製部分:

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被告丁○○主持,於89年3 月6 日開標,分為A 、B 、C 三個標案招標,分由科藝彩色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公司)、文芳公司、兄弟公司各取得

1 標案,前開三標案於底價訂定時雖經校長陳義揚核定,惟未檢附底價訂定之計算式。另A 標案第二次開標時所訂之底價,僅事務組主任即被告己○○簽名,未經主管核批,即逕自開標,程序顯未完成。本標案兄弟、文芳二公司分別以

113 萬4948元、108 萬5986元承製1 標,與投標須知以承製

1 標為限規定不符,(C 標案)圖利文芳公司22萬6989元。㈥89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部分:

空大事務組以便於掌控出書時程,將本印製採購案分割為A、B 、C 、D 、E 及F 六個標案招標,由空大秘書處處長即被告丁○○主持,於89年4 月18日同時開標,其中B 標案及

F 標案均超出底價,但F 標案經過減價後由春曦公司以230萬元得標。惟B 標案卻未經減價程序逕予廢標,而於同年5月2 日另行開標,由匯鈞公司以258 萬2200元得標(底價

285 萬元)。㈦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部分:

由校長即被告丙○○主持,於89年9 月21日開標,亦分為6個標案,D 、E 二標超出底價,但由春曦彩色製版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春曦公司)及文芳二家公司分別以優減及三次減價而得標,但A 、B 、C 及F 等4 個標案於同日開標時亦均超出底價卻未經減價程序而逕予廢標,而未如D 、E 等二標先給予廠商減價機會,不符公平原則,亦與空大所訂定之投標須知規定不符。前述四個標案於同年10月17日另行開標,由被告乙○○代為主持,A 標由庚霖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庚霖公司)以207 萬6980元、B 標由鼎教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教公司)以154 萬400 元、C 標由文芳公司以215 萬元、F 標由兄弟公司以189 萬5002元等分別得標,惟以限制承製1 標之規定,則文芳公司承製2 標,空大相關人員以變相廢標方式,使文芳公司於重行開標時再行承製,圖利文芳公司高天鵬37萬9000元。

㈧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

空大以節省作業流程、便於掌控出書進度、不易發生廠商圍標等情為由,由出版中心主任即被告乙○○組成一個研究小組並提出不再以88、89學年招標分割數個標案方式進行,改以「依年度預算一次公開招標」作法,認係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及精神,並以電腦程式計算總價方式進行招標。惟招標卻分為暑期及上、下學期二個標案進行,其中90學年上、下學期部分,空大事務組即被告乙○○、戊○○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底價不得逾預算數額,且本案經校長即被告丙○○核定,以印製規格16開本(預算數為2120萬元)及25開本(預算數為2080萬元,標單內附預算表),卻於訂定底價時,以程式計算後建議16開本底價為3642萬9761元及25開本底價為2521萬8698元後,於90年4 月16日,由被告丙○○主持開標,文芳公司高天鵬、阮智勝、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下稱世偉公司)辛○○、春曦公司周進典、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大公司)陳映和及芫峻印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芫峻公司)公司林文卿等五家廠商投標。文芳公司阮智勝於16開本中以減價一次即達底價99.65 %之3630萬3865元得標;另高天鵬於25開本中以減價一次達底價

88.14 %之2222萬8559元得標(合計5852萬2424元)。上述二投標價均超出預算金額與採購法規定不合。其中16開本開標時,文芳公司投標總價為3767萬8641元,而另一投標廠商世偉公司投標總價為3241萬102 元,較文芳公司為低,但空大審標人員即被告戊○○、乙○○及丙○○卻以「世偉公司錯誤係25開之單價誤寫於16開之標單」,藉故以單價之計算結果與投標總價不合為由,將世偉公司廢標。世偉公司代表辛○○於現場及會後均曾提出異議,但不為接受,此與投標須知「總價決標」之規定不符,空大審標人員即被告丙○○等人護航文芳公司,圖利該公司(16開本實際印製費)907萬9695元。

㈨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

本學年(含暑期、上、下學期)共161 種科目,由出版中心組長即被告甲○○,依據90年度預算數額簽報91學年教科書預算為4200萬元(教科書3900萬元,套裝課程300 萬元)。

經被告乙○○複核後,由校長即被告丙○○核定,仍區分為16開本及25開本二子標案,一次公開招標,且規定廠商應於合約生效日起派遣2 名美工編輯專長熟手員工進駐學校,直到完稿才能撤出,使有意競標之廠商視為畏途,不敢輕易投標。90年12月21日,被告丙○○仍以被告乙○○提供之計算程式結果,先行核定16開本底價為4745萬元及23開本底價為2393萬元,但均超出預算金額。90年12月24日,秘書處處長即被告庚○○代為主持開標,其中16開本部分,計有榮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昱公司)廖鴻敏、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城公司)楊淑慧、邱春祺及文芳公司阮智勝等三家投標,由文芳公司以3313萬3493元得標承製;25開本部分,僅有榮昱公司及皇城公司投標,文芳公司未投標,被告庚○○等人自行違法認定本標案係合併招標,雖文芳公司未投標價,仍符合三家投標規定而予以開標,結果由榮昱公司以1938萬元得標。惟榮昱公司廖鴻敏於單價計價表所載投標總價為2098萬4712元,競價單上卻載為1938萬元,二者總價不符。依90學年度開標及決標模式,二者總價不符該廠商應予廢標,但被告庚○○仍決標予榮昱公司。嗣榮昱公司於承製暑期教科書期間,並未依合約規定派遣二名美工編輯駐校,直到91年8 月13日結算前會辦被告甲○○時,被告甲○○仍於相關簽呈中,不實簽註表示榮昱公司已派員駐校,而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嗣後榮昱公司雖派王筱堃及黃楠森二人到校,卻僅一人各半天,未達二人同時駐校規定,但空大卻無任何處罰,僅將暑期印製費延遲撥付。

㈩92、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

本標案總預算數額為4000萬元(92學年度為2000萬元,93學年度未編列),被告甲○○明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

9 月16日91工程企傳字第1964號傳真函係同意「空大校訊」半月刊委製案,並非同意教科書印製案,卻於91年9 月24日,簽文援引該函已獲該工程會將該二年度教科書採購併案辦理,被告乙○○據此將教科書印製案二年度併案招標,亦獲校長即被告丙○○核批。本案亦由其等區分16開本及25開本二子標案。91年12月2 日,被告庚○○分別核定16開本底價為2995萬元(無程式計算結果)及25開本2004萬元,91年12月4 日,則由被告丙○○主持開標。16開本部分,文芳公司標價2481萬3782元;文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帝公司)標價5671萬6600元;榮昱公司標價3544萬934 元,春曦公司則未出價,由文芳公司以低於底價得標。25開本部分,仍由前述四家廠商投標,文芳公司標價為2088萬7980元;文帝公司標價為3531萬9800元,榮昱公司標價為3707萬4370元,春曦公司亦未出價,後由文芳公司經優減以達底價99.3%之1990萬元得標。另93學年預算於92學年公開招標時其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核通過,空大即被告甲○○、乙○○、丙○○等人捨棄前所訂「依年度預算一次公開招標」之方式,同意二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案合併辦理,期間文芳公司向富邦商銀板橋分行申貸時,被評比財務結構欠佳,還款能力不足,需有空大出具之承諾函方能貸得週轉金,且文芳公司於92及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部分貨款亦遭法院強制扣押返還相關往來廠商,即當時文芳公司財務狀況完全無法掌控,所積欠之債款亦無固定之還款來源,終致於92年7 月21日停業。被告乙○○、庚○○、丙○○等人嗣經與文芳公司與協商後,並未與文芳公司解約,竟同意逕由高天龍另設立之友景公司接手承印,此期間高天龍亦未依文芳公司與空大之合約規定正常派遣各3 名美工編輯駐校。空大即被告丙○○、乙○○、甲○○等人為紓解文芳公司之債務,在預算未通過情形下,竟配合文芳公司以合約中增加派遣美工編輯人員駐校規定限縮廠商投標意願,且將92、93學年度併案辦理一次公開招標,使文芳公司在不需投標下繼續承製93學年度教科書(93學年度印製費為1774萬9474元),圖利文芳公司1774萬9474元。因認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款 圖利罪嫌,被告甲○○另涉有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應憑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著有判例,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依據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5 款,於85年10月23日、90年11月7 日先後修正公布;85年10月23日修正時,其構成要件修正,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90年11月7 日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而所謂「違背法令」,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之,其違背之法令與圖得利益之間,必須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同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亦應為相同解釋。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涉有圖利罪嫌,係以證人高孝慈、高天龍、高天鵬、阮智勝、辛○○、王麗鳳之證述及卷附之空大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開標文件、決標文件、承諾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等件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丙○○、丁○○、乙○○、甲○○、庚○○、己○○、戊○○均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圖利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丙○○辯稱:伊在89年8 月1 日到90年4 月28日擔任空大代理校長,之後到93年4 月29日是擔任校長,有關起訴書編號㈦部分,確實有經過減價的程序;而有關起訴書編號㈧部分,因為空大是免試入學,而且是自由選課,選課的人數不固定,但教科書的印製是事前的工作,所以都是用預估值的,但實際印製的時候,是依照實際的選課人數去印製,費用也是依照實際印製的數量計算,所以實際的金額並不會超過預算,而且學校秘書室有成立一個小組,有一個公式報到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有答覆說尚無不當,所以承辦人員就認為這樣沒有違法,另有關世偉公司部分,是因為適用公式計價的結果與投標的總價不符,當時會計人員也都在場,大家都認為這樣是不合法的,並不是故意要護航文芳公司;有關起訴書編號㈨部分,是因為教科書延後出書,會影響到學生的權益,所以承辦單位認為有需要讓承製廠商派遣2 名美工編輯駐校,至於承製廠商是否有派遣2 名美工編輯駐校,伊並沒有直接參與,所以不太清楚;有關起訴書編號㈩部分,2 年合併招標並沒有違法,而且承諾書並不是保證付款,只是約定撥款要撥到富邦銀行的備償帳戶內,伊也不知道文芳公司停止營業等語。被告丁○○辯稱:伊是在89年8 月

1 日退休,從87年9 月16日起擔任代理秘書長,代理到87年12月1 日真除,前後期間約2 年,從伊擔任代理秘書長後就是採用公開招標,檢察官說伊沒有公開招標是有所誤解;採購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是由伊負責,而協調訂定底價,是由己○○負責訪價、估價,再與出版中心的底價折中,經多次開標驗證,得標底價多接近秘書處預估價,足見己○○的訪價及估價確實,另在開標的時候,伊都會先詢問事務組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押標金是否足夠,兩者都符合之後才開標;文芳公司跟兄弟公司都是很健全的公司,兩家公司雖然是關係企業,但是在法人格上是獨立的,而且他們也都有印製教科書的能力;在公開招標初期,為防範搶標及顧及廠商的執行能力,所以限定以承製一標為限,但由於每學期開課50科以上,即使每家廠商平均得標,也無法消化,所以如果一個廠商得標了,我們就會請他不要再投標,等到後面有流標,已經得標的廠商才可以再投標;有關起訴書編號㈥部分,確實有經過減價等語。被告甲○○辯稱:伊是擔任課務組的組長,90年9 月調任出版中心的編輯組組長,有關起訴書編號㈨部分,合約規定派駐人員是參與二校稿到完稿,這個時間依據流程應該是在91年3 月到5 月之間,並不需要從合約生效開始到合約執行完畢每天都要有美工編輯派駐在學校,而且合約也沒有規定美工編輯到勤的時間,業務單位定這個規定,是為了在校稿期間,可以快速的處理校稿的稿件,只要有稿件時請他們來就可以了,而且他們也沒有延誤到任何的進度,所以伊在驗收紀錄上的簽註並沒有不實;有關起訴書編號㈩部分,現行政府採購法並沒有禁止2 個年度一起合併招標等語。被告庚○○辯稱:關於三家投標廠商的認定部分,因為空大有分16開本跟25開本的招標,但廠商投標時只用

1 個信封,打開之後才知道是投哪一個標,所以在審核的時候確實是有符合三家投標廠商的標準,且當時伊有向公共工程委員會請示,公共工程委員會回覆這樣是可以的;另有關榮昱公司投標金額不符的部分,因為空大有提供一個計價的模式單,另外還有一張競標單,競標單才是正式的投標金額,模式單是可以更改的,所以是用競標單來決定價格;關於起訴書編號㈩部分,當時伊有問需求單位的主管乙○○,他說只要在招標文件註明倘若第二年度的預算沒有通過就無效就可以了;另有關底價超出預算金額部分,伊有問過乙○○這樣是否違法,乙○○說有跟公共工程委員會請示過,認為這樣不違法,而且伊曾經問過秘書室的承辦人黃金鳳,90年度的底價也是超過預算,在登錄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時沒有辦法登入,公共工程委員會有行文糾正空大,伊有請黃金鳳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承辦人報告,黃金鳳在簽呈上寫說公共工程委員會認為這是特殊情況,只要在網站上加註即可,經過這樣處理之後,就上網登錄成功,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沒有再糾正,因為有這樣的依據,所以伊就依照這樣的表格訂出底價;有關文芳公司停業的問題,因為當時文芳公司並無違約,故空大無法解約,伊有告訴文芳公司只要他們有實際交貨,空大就會付款給他們等語。被告己○○辯稱:起訴書編號㈠的部分,空大是根據稽查條例來辦理,當時政府採購法還沒有實施;起訴書編號㈡的部分,是有經過上網公開招標,且依據根據採購法第6 條、第26條第3 項、第37條的規定,伊認定捷運公司是可以投標的;起訴書編號㈢部分,採限制性招標是經過首長同意簽准,首長就是當時的校長陳義揚;起訴書編號㈣部分,政府採購法只有在第38條第1 項限制規定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對於一般民間關係企業公司並無限制參與投標之規定,且文芳、兄弟、聯教公司在公司法上都是各自獨立的公司,屬不同的廠商投標;關於起訴書編號㈤部分,底價是經過處長丁○○授權伊處理,程序應已完備;有關起訴書編號㈥、㈦部分,確實都有經過減價的程序等語。被告戊○○辯稱:起訴書編號㈠部分,空大是依照稽查條例來辦理,當時政府採購法還沒有實施;有關起訴書編號㈡部分,是有經過上網公開招標;有關起訴書編號㈢部分,是依據上網招標的結果,採限制性招標,並簽請首長同意;有關起訴書編號㈣部分,也是採公開招標的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法並沒有明文禁止一般民間關係企業公司參與投標,且文芳、兄弟、聯教公司在公司法上都是各自獨立的公司;有關起訴書編號㈥部分,確實有公開招標,也有經過減價程序等語。被告被告乙○○辯稱:

關於起訴書編號㈧部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3條,並沒有明顯規定底價不能超過預算,且因為空大教科書的採購是特殊案例,標的數量、規格都是要用預估的,再依照實作數量去付款,實際付款金額是不會超過預算,伊有請示過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亦函覆採一年一次公開招標及標的數量採預估值,再依照實作數量付款的作業方式,尚無不當;關於起訴書編號㈦部分,開標過程都有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A 、B 、C 、F 都是有經過減價,因參與廠商不再減價而流標,因此就該四標改依公開招標程序另行招標,因屬另一獨立標案,故不禁止D 、E 標已得標之廠商參與投標;有關起訴書編號㈧部分,因為暑期要在7 月6 日開課,如果要定到90年的上、下學期會來不及,所以先行單獨招標;有關世偉公司部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

1 款,及招標文件的規定,世偉公司沒有依照規定來填寫,伊認為世偉公司有投機之嫌,所以予以廢標;關於派遣美工人員的部分,是為了要密切掌控進度,並不是要使廠商不敢來競標,另政府採購法也沒有禁止合併招標等語。

四、經查:㈠有關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比

價方式進行,由被告丁○○核定底價為105 萬元,分為甲、乙2 標,於88年4 月22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公開比價,由被告即秘書處處長丁○○主持,事務組組長即被告己○○、承辦人即被告戊○○均有到場,共有洪記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洪記公司)、建華印書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公司)、建信彩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信公司)、飛燕印刷有限公司(下稱飛燕公司)、春曦公司、漢大公司、裕華彩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華公司)、兄弟公司、育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戲稱育泰公司)、文芳公司、台彩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彩公司)參與比價,其中甲標部分,兄弟公司報價43萬7682元,低於底價百分之80以下,經被告丁○○宣布暫緩決標,由兄弟公司於3 日內補送成本單價分析資料,乙標部分,文芳公司報價71萬3318元,低於底價百分之80以下,經被告丁○○宣布暫緩決標,由文芳公司於3 日內補送成本單價分析資料,嗣於88年4 月27日上午10時許,經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補送單價分析資料,由被告丁○○當場宣布甲標部分由兄弟公司得標,乙標部分由文芳公司得標等節,業經被告丁○○、乙○○、己○○、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國立空中大學88上新開科目教科書勞資關係與爭議問題等科委印第二次甲案□公開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88上新開科目教科書勞資關係與爭議問題等科委印第二次乙案□公開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政府採購法係於87年5 月27日經總統(87)華總(一)

義字第8700105740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1 年施行(參見政府採購法第114 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則係於88年5 月21日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0698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並自88年5 月27日施行,是於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於88年4 月22日進行公開比價時,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均尚未施行,有關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自無適用尚未施行之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之餘地,而應適用88年6 月2 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之規定,是公訴意旨認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有違反91年2 月6 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22條未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逕採限制性招標之違法,及訂定底價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 項之違法,容有誤會。

③又88年6 月2 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稽察條例所稱之「一定金額」,依該條例第36條規定,由審計機關決定之,而依台審部伍第0000000 號函釋「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稽察一定金額調整為5千萬元」,是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之金額顯係在該條例所稱「一定金額」百分之10以下,依該條例第6 條規定,本得不進行公告招標,而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2 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而有關底價之核定,依該條例第15條第3 項規定,係由主辦機關與監視人員於開標前核定之,是被告丁○○、己○○、戊○○、乙○○就本件空大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採行公開比價方式,並有2 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比價,且於開標前,由被告丁○○核定底價,自合於88年6 月2 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相關規定。

④綜上,被告丁○○、乙○○、己○○、戊○○辦理空大88

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既符合88年6 月

2 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相關規定,自無何「明知違背法令」之可言。

㈡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共分為11

標,經上網公開招標,於88年7 月9 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5 樓國際會議廳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開標,被告己○○、戊○○均有到場,投標須知載明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共有春曦公司、匯鈞公司、捷運公司、建信公司、匯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澤公司)、敦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敦繹公司)參與,除第五標因配合套裝課程臨時取消外,第一、二、四、九標僅春曦公司投標,第三標僅敦繹公司投標,第

六、七標僅匯鈞公司投標,第十標僅捷運公司投標,第八標則有建信公司、匯澤公司投標,第十一標則有匯鈞公司、捷運公司投標,經比價開標結果,第一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83萬818 元決標,第二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80萬6363元決標,第三標由敦繹公司以報價84萬元未達底價以內流標,第四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73萬727 元決標,第六標由匯鈞公司以報價59萬9750元決標,第七標由匯鈞公司以報價63萬7825元決標,第八標由匯澤公司以報價85萬3540元決標,第九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23萬7636元決標,第十標由捷運公司以報價52萬1787元決標,第十一標由匯鈞公司以報價31萬5110元決標,嗣於88年7 月13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再就第三、五標進行公開比價、議價結果,第三標由敦繹公司以報價84萬元決標,第五標由捷運公司以報價97萬7000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乙○○、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開標紀錄3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7 份、國立空中大學88上續開教科書第一標案、第二標案、第三標案、第四標案、第六標案、第七標案、第八標案、第九標案、第十標案、第十標案□公開比價□議價□公開招標紀錄各1 份、捷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1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1 紙、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②又政府採購法第14條固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

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惟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 項亦規定:「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是因不同需求條件而分別辦理採購者,本即為法所許,輔以證人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王麗鳳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訊問時證稱:「(工程會何時開始使用傳真信函?使用條件及範圍?)87年5 月1 日立法院通過政府採購法,因為配合各機關(構)詢問有關政府採購問題之回覆,使用在以傳真洽詢法令解釋過的案例及適用之相關法條,另有關屬於事務性問題而屬該單位單位權責範圍,也使用傳真信函回覆,及問題若涉及範圍較廣或問題較複雜,則會以傳真要求以正式行文方式查詢,此外則由處長決定是否陳報一層決行」、「(空大有關教科書採購,採分科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因為空大係分科採購印刷勞務,不因為科目不同而有所不同,故應屬於同一印刷服務之標的,但各科之印刷條件、內容不同,如紙張種類、厚度或黑白彩色等,則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採複數決標或分案辦理」、「(前述採複數決標或分案辦理是否需要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依規定是不用。」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7106號卷第84至86頁),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 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083 號函釋:「關於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等語,益見在辦理教科書印製採購時,如各科教科書之印刷條件、需求條件有所不同,並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分別辦理或採複數決標,而以空大教科書之印刷方式,或有黑白,或有彩色,或有16開本,或有25開本,或有書面印刷,或有套裝組合,條件、需求不一,空大依其需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 項規定,將之分為數個標案分別辦理或採複數決標,且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自應為法所許;再者,以被告丁○○等人均非法律專業,對於法律之解釋、適用,本即無法期待能如法律專業人士般之精確,尤以政府採購法係於88年5 月27日初施行,相關法條之正確適用仍有待主管機關加以闡釋、宣導,實難期待被告丁○○等人對於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內容均能為正確無誤之適用,是政府採購法既允許在不同需求條件之情形下得分批辦理採購,而被告丁○○等人因空大教科書印製之條件、需求各有不同,認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且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縱被告丁○○等人之認知有所錯誤,至多不過係被告丁○○等人對於法令之解釋有所錯誤而已,自難謂被告丁○○等人係「明知」違背法令而辦理分批採購。

③再者,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範之目的,本即係在避免機關

藉分批辦理採購,而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被告丁○○等人於辦理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時,雖將之分為11標,各標之金額均未逾100 萬元,惟仍有上網公告招標內容,有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1 份,足見被告丁○○等人辯稱渠等並無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節,並非無據。

④又依本件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第六點及中文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廠商資格摘要,僅規定參標廠商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會會員證、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公司資本額在500 萬元以上,並未規定參標廠商限於印刷公會會員,且公司營業項目需包含印製或排版業務,而參標廠商捷運公司提出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且其資本額為600 萬元,有捷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1 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1 紙在卷可稽,符合投標須知有關廠商資格所為之規定,被告丁○○等人自不得拒絕捷運公司之參標,是公訴意旨認捷運公司無參標資格,容有誤會。

⑤再者,本件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第2 點固有

載明「本次標案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惟由空大在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及88年10月12日簽請加印中華民國憲法教科書1500本採購等案,均係使用同一份投標須知,有出版中心88年10月12日簽及所附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各1 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丁○○等人辯稱上開投標須知乃空大教科書招標之通用資料一節,應非無據,輔以本件共分為11標,惟僅有6 家廠商參與投標,如一家廠商僅能承製一標,顯然不可能將11標全數完成招標,益見上開投標須知上有關「本次標案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條件並未針對本次標案之情形有所修正,於本件標案確有若干不適用之處,是被告丁○○等人辯稱渠等僅係因作業疏失,未針對本件標案擬定妥適之投標須知一節,並非無據,況投標須知並非法令,被告丁○○等人之行為縱有違反投標須知,亦與明知違背法令有間。

⑥綜上所述,被告丁○○、己○○、戊○○、乙○○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可採信。

㈢88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部分:

①88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因人機介面

設計、資訊資源管理、資訊應用系統專題- 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程式語言、資訊科學導論、電腦網路等6 科教科書已完成招商作業(即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教科書印製均以單科為計價基礎,本件套裝課程預估值均未達公告金額,且該套裝課程印製及包裝作業流程配合需要一貫性之考量,擬委由教科書印製廠商辦理,乃經秘書處簽報校長陳義揚同意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而於88年8 月20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議價,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戊○○並均有在場,人機介面設計由匯鈞公司以報價36萬4000元決標,資訊資源管理由匯鈞公司以報價20萬8800元決標,資訊應用系統專題- 網際網路原理與應用由文芳公司以報價70萬決標,程式語言由兄弟公司以報價40萬元決標,資訊科學導論由捷運公司以報價63萬8000元決標,電腦網路由建華公司以報價51萬9315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空大秘書處88年7 月28日88秘事0817

2 號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1 份、國立空中大學88上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議價紀錄4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4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所謂「套裝課程」,係指教學節目不在電視或廣播電台

播送,而將節目轉拷成錄影帶、錄音帶、光碟,並與教科書一起包裝提供同學學習,惟因教科書部分歸出版中心負責,套裝課程部分歸管資系負責,故未能同時發包採購,是本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部分,經簽報校長陳義揚同意採限制性招標,而由原教科書得標廠商依議價程序承包,已如前述,是被告丁○○等人辯稱本件並未公開招標而未使用招標須知一節,應屬可信。至捷運公司確具參標資格,已如㈡④部分所述。因之,本件既係經簽報校長陳義揚同意採限制性招標,而未採取公開招標,自無違反投標須知有關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問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丁○○、己○○有違反投標須知「以承製一標為限」之規定,並放行無參標資格之捷運公司參標並得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等節,均無可採。

③綜上所述,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可採信。

㈣88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8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採購案係

採公開招標,分為A 、B 、C 、D 、E 、F 六標,於88年10月28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開標,被告己○○亦有到場,共有張雄股份有限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兄弟公司、涵亞事業有限公司、日盛印製廠、建華公司、敦繹公司、友信印刷有限公司、春曦公司、華岡印刷廠、雅亨公司、匯澤公司參與投標,A 標由雅亨公司以報價219 萬6800元決標,B 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196萬4522元決標,C 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155 萬9192元決標,D 標由聯教公司以報價127 萬9146元決標,E 標由匯澤公司以報價176 萬6963元,F 標由華岡印刷廠以報價141萬8562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88年1 月12日88空大秘字第4017號公告、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88下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各

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②有關教科書之印製採購,各機關得視其需要以複數決標或

分案辦理,且無須報請上級機關同意,業如前㈡②所述,且有關以一次公開招標案內分數子標方式 (即複數決標)之適法性問題,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89年12月30日以(89)工程企字第89038150號函覆空大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14條規定執行之疑義時表示:「貴校出版教科書之採購,屬例行業務,得以長期合約併複數決標或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如係以每學期分開辦理,應依本法第14條之規定辦理。」、「以一次公開招標案內數十科教科書,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符合本法第52條第4 項規定,應屬可行。」,有上開函釋在卷可稽,是本件88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採購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6 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方式,於法自無不合。

③按「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

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政府採購法第8 條及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採購法上關於投標廠商之資格,除對政黨及政黨之關係企業設有資格上之限制外,對其餘之一般廠商及其關係企業並未限定其資格,甚為明確。且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係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之公司企業,公司法第369 條之1 定有明文,並非公司之負責人有親戚關係或負責人同一,即為公司法上所稱之關係企業,而公司之地址、電話、負責人相同,並非獨立存在之公司間具有控制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之證明,是公訴人既未舉證證明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間具有控制從屬或相互投資之關係,自難僅以兄弟、文芳及聯教三公司地址、電話相同、負責人相同,即認該三公司屬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因之,公訴意旨認兄弟、文芳、聯教公司係關係企業而不得同時參與投標,顯係對政府採購法第38條之規定有所誤會。

④又兄弟、文芳、聯教等三公司於法律上均具有獨立之法人

格,已如前述,並有文芳公司、兄弟公司、聯教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3 份在卷可稽,是兄弟、文芳、聯教等三公司並無91年11月27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 項所定之公司與其分公司之關係,自不受該條第1 項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之限制,且以本件共有13家廠商參與投標,各子標亦均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並分別由雅亨公司、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匯澤公司、華岡印刷廠以最低標決標,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有圍標之情事,自難僅以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之負責人係同一人或具有一定關係,即憑空推認該三公司係圍標,而應不予開標、決標。

⑤綜上,被告丁○○、己○○、戊○○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㈤89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21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9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21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招

標,於89年3 月6 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分為A 、B 、C 子標,共有庚霖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庚霖公司)、文芳公司、兄弟公司、科藝公司、春曦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A 標因廠商報價未達底標流標,B 標由科藝公司以報價127 萬9705元決標,C 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112 萬3437元決標,嗣再就A 標部分舉行公開招標,於89年3 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己○○代理被告丁○○主持,共有春曦公司、雅亨公司、漢大公司、文芳公司參與投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108 萬5986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2 份、國立空中大學89暑日語入門等21科教科書印製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各4 份、支出憑證粘存單、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按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

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採購法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訂定底價時應檢附底價訂定之計算式,而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會同訂定者,係符合上開規定,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1月4 日(88)工程企字第8818446 號函釋1 份在卷可按,是本件第一次公開招標時,A 、B 、C 標案之底價既均經校長即機關首長陳義揚核定,自已合於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有關訂定底價之相關規定。又本件第二次公開招標時,有關A 標案之底價訂定,雖僅經被告己○○核定,而未經校長陳義揚或被告丁○○核定,固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1 份可佐,而與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未盡相符,惟由當日即89年3 月21日之公開招標紀錄可知,當日係由被告己○○代理被告丁○○主持開標,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1 份在卷可稽,顯見於當日核定底價及開標時,被告丁○○均並未到場,而均係由被告己○○代理辦理,是被告己○○辯稱當日係受被告丁○○之授權而會同出版中心人員核定底價一節,應非無據。況以當日係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並有4 家廠商參與投標,合於政府採購法投、開標之相關規定,文芳公司並係以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得標,實難憑空推認被告己○○有何故意圖利文芳公司之可言,是縱認被告己○○當日核定底價之程序未臻完備,至多亦僅係被告己○○之行政疏失而已,自非屬明知違背法令之情形。

③又文芳公司、兄弟公司於法律上均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且

非屬關係企業,而無91年11月27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 項所定之公司與其分公司之關係,並不受該條第1 項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之限制部分,詳如㈣③、④所述,是公訴意旨認文芳公司、兄弟公司各承製一標,有違投標須知以承製一標為限部分,洵無可採。至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於法並無不合,亦如㈣②所述,均不再贅述。

④綜上,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㈥89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9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招標,於89年4

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

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分為A 、B 、C 、D 、E 、F 子標,共有春曦公司、美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毅公司)、兄弟公司、聯教公司、洪記公司、文芳公司、漢大公司、華岡印刷廠、榮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裕公司)、匯澤公司、偉勵彩色印刷公司(下稱偉勵公司)參與投標,A 標由洪記公司以報價146 萬6582元決標,B 標因廠商報價未達底價流標,C 標由美毅公司以報價216 萬5979元決標,

D 標由聯教公司以報價202 萬6521元決標,E 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301 萬2199元決標,F 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230萬決標,嗣再就B 標進行第二次公開招標,於89年5 月2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有漢大公司、匯鈞公司、華岡印刷廠、匯澤公司、文芳公司、雅亨公司、堃丞公司參與投標,由匯鈞公司以報價258 萬2200元得標,有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1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1 份、國立空中大學89學年度上學期教科書公開招標紀錄表、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各4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89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第一次公開招標開標時,

B 標案部分共有春曦公司、兄弟公司、漢大公司、匯澤公司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兄弟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再由四家廠商進行比價,其中春曦、兄弟、匯澤公司均不再減價,惟漢大公司減價後仍高於底價,於第二次競價時,漢大公司亦不再減價而流標,有國立空中大學89學年度上學期教科書B 案公開招標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一第89頁),是公訴意旨認B標案部分未經減價程序即逕予廢標,容有誤會。

③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於法並無不合,已如㈣②所述,爰不再贅述。

④綜上,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㈦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經出版中心簽報採選擇性

招標,經教育部准予備查後,建立6 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於89年9 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丙○○主持,被告己○○、乙○○亦有到場,共分為A 、B 、C 、

D 、E 、F 子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A 、B 、C 、F 標均因廠商報價未達底價流標,D 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210 萬元決標,E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290 萬元決標,嗣再就A 、B 、C 、

F 標進行第二次公開招標,於89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由被告乙○○代理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有新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季公司)、新矩陣藝術印刷廠(下稱新矩陣印刷廠)、鼎教公司、春曦公司、漢大公司、兄弟公司、庚霖公司、文芳公司參與投標,A 標由庚霖公司以報價207 萬6980元決標,B 標由鼎教公司以報價154 萬483 元決標,C 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215 萬元決標,F 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189 萬5002元決標,有出版中心89年7 月28日公文(附於臺北市調查處卷第113 、114頁)、秘書處89年9 月22日公文(附於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120 、121 頁)、秘書處89年10月17日公文(附於臺北市調查處卷第131 、132 頁)、89學年度下學期教科書選擇性招標廠商甄選合格廠商基本資料、教育部89年1 月15日台(88)總(2) 字第88166164號函1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2 份、國立空中大學89學年度下學期教科書印製A 、B 、C 、D 、E 、F 標公開招標紀錄表各1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6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進行第一次選擇性招標開

標時,A 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漢大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B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大然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C 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偉勵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F 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且最低標兄弟公司放棄優先減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有國立空中大學89學年度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案

A 、B 、C 、F 標公開招標紀錄表4 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一第90至93頁),是公訴意旨認A 、B 、C 、F 標案部分未經減價程序即逕予廢標,容有誤會。

③又空大原係將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分為A 、B

、C 、D 、E 、F 等六個子標進行招標,其中A 、B 、C、F 子標經減價後均仍流標,僅D 、E 二子標完成決標,嗣再就A 、B 、C 、F 子標進行第二次招標,並均完成決標,已如前述,惟上開六子標原既均係包含於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中,不論係分幾次完成招標,各承製廠商自仍應受承製一標為限之限制,文芳公司分別承製C、E 二子標,自與投標須知之規定有違;惟文芳公司並非於同一次招標時標得C 、E 子標,而係分別於第一次招標時標得E 案,再於第二次招標時標得C 標,俱如前述,是就第二次招標之性質,究係另一獨立標案,或應與第一次決標之各子標整體視為一標案,在被告乙○○等人之認知上,確有將之誤認為屬於另一獨立標案之可能,此等認知縱有不當,至多僅係被告乙○○等人對於標案個數認定之錯誤而已,自與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明知違背法令有間;況本件採購案於第一次公開招標時,A 、B 、C 、F 標案部分確均有減價而流標,已如前述,益徵被告乙○○等人並無公訴意旨所指變相廢標之情事,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乙○○等人變相廢標而故意圖利文芳公司一節,洵無可採。④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於法並無不合,已如㈣②所述,爰不再贅述。

⑤綜上,被告丙○○、乙○○等人辯稱渠等並未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㈧90學年度上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招標係分為暑期及上下學期二個

標案進行,其中90學年度上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係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分為16開本及25開本2 子標,16開本預算數為2120萬元,25開本預算數為2080萬元,經被告丙○○核定16開本底價為3642萬9700元,25開本底價為2521萬8600元,於90年4 月16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丙○○主持,被告戊○○、乙○○均有到場,共有漢大公司、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世偉公司參與投標,16開本部分,世偉公司因所報單價與總價不符,經被告丙○○、乙○○、戊○○予以廢標,嗣經開標結果,漢大公司、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之報價均高於底價,經最低標文芳公司優先減價後以3630萬3865元得標,25開本開標結果,漢大公司、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世偉公司之報價均高於底價,經最低標文芳公司優先減價後以2222萬8559元得標等情,業經被告丙○○、乙○○、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核與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預算表1 份、國立空中大學財物採購核定底價表2 份、國立空中大學財物採購招標紀錄1 份、90學年度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16開教科書、90學年度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25公開招標紀錄各1 份(附於94年度他字第7106號卷第

192 、193 頁)、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投標須知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依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投

標須知第37點規定,本件採購決標方式固係採總價決標,惟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注意事項第4 點亦規定:「本案標的數量必須依據學生註冊選課人數而定,爰,辦理招標時尚無法預知詳細印數,僅以預估值由機關另設定條件及公式計算投標總價,詳如附件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招標計價表,例如:預設印製頁數有250 、

300 、350 、400 、... 至650 頁,印製本數有500 、1000、1500、2000、... 至6000本,先依據頁數及本數由機關提供之公式計算出所需工料,再乘以貴廠商之報價,以計算每一本預估值之總價,再計算全部科目之總價。本標案採總價決標並依實作數量結算;於完成履約驗收後,以決標時之單價乘以實作數計價。有關標價之計算與填報如下:(一)請使用機關招標文件內所附之磁碟片,進入Microsoft Excel 檔案,再選定16開本或25開本之計價表,將貴廠商之投標單價輸入相關欄位,即可自動計算出投標總價。... 」,足見空大有關本件教科書之採購雖係採總價決標,但因空大委託印製之數量在招標時尚未確定,故印製頁數、本數均僅為預估值,將來乃係依實作數量結算,即以決標時之單價乘以實作數計價,因之,廠商於投標時所填報之單價乃將來計價之基礎,且以空大於招標時均有於招標文件內附計算公式之磁碟片,廠商僅需輸入投標單價即可計算出投標總價,衡情,投標單價與投標總價應會相符,而世偉公司投標16開本及25開本之各項單價相同,經空大查驗代入25開本計算公式投標總價為2755萬2257元,與世偉公司填報之總價相符,但以其填報之單價代入16開本計算公式,總價應為4641萬1047元,與世偉公司填報之3241萬102 元不符,為證人辛○○所不爭執,並有價格標單2 份在卷可稽(附於93年度他字第2000號卷一第190 、191 頁),在此情形下,如允許世偉公司投標,並以其填報之總價決標,則將來計價時,究係應以世偉公司所填報之單價或係以世偉公司所填報之總價回推之單價計算,如係以世偉公司填報之單價計算,豈不等同使非最低標之廠商得標,況證人辛○○雖證稱係因誤繕25開本之單價於16開本標單,始發生單價與投標總價不符等語,惟廠商究係故意或因錯誤所致,涉及廠商之主觀意念,招標單位根本無從判斷,是廠商所填報之單價與投標總價不符,除有投機之嫌外,將來更有衍生契約糾紛之可能,對其餘依規定使用計算公式報價之廠商而言,更係有失公平,是被告丙○○、乙○○、戊○○等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條第1 款之精神,將世偉公司認定為廢標,並無不當。因之,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戊○○、乙○○係藉故將世偉公司廢標以護航文芳公司,洵屬無據。

③又有關空大教科書印製採購案,自90學年起因遵循監察院

指示,研擬改為全年一次招標,但「暑期」部分,因開課在即,乃先行單獨招標,其餘部分即「上、下學期」部分,正式採行全年一次招標制度,是其因開課時程之故而分批辦理採購,自應認係具有分批辦理之正當事由,且空大就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欲採分批辦理,亦經簽報教育部同意備查,有教育部90年2 月26日台(90)總(2)字第90021131號函1 紙在卷可稽,自符於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④又因空大自86年起實施免試入學,凡年滿20歲,高中(職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均可報名成為全修生,凡年滿18歲,學歷不拘,均可登記成為選修生,且無修讀年限規定,學生可以根據個人需求,選讀科目、決定學習進度,是空大各學期、各學科之選修人數,在未完成註冊、選課之前,均屬不確定,而因教科書之印製需事前作業,空大欲在學期開始時即提供足夠之教科書供選修之學生使用,自無可能待選課人數確定後始進行相關招標作業,是在空大舉行教科書印製招標之際,因各科之教科書尚未完成,且選課人數尚未確定,無法得知各科教科書實際之頁數、印製之需求及印製數量,而僅能預估各種情況,設計公式表格,請投標廠商依據空大設計之公式表格填報各項單價,並以假設之印製數量模擬計算總價,乃因空大教育本身之特殊性所致;而空大在招標時雖係以預估值計算投標總價,惟實際付款時仍係採取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即依實際印製之數量,及廠商於投標時所填報之單價計算,此種標的數量採預估值,並以廠商報價之總價最低且低於底價者決標,再依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之方式並無不當,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3 月30日(90)工程企字第90009720號函1 紙在卷可稽,足徵空大上開投開標方式並無不當。再者,在預估印製科目、數量及頁數時,除參考往年開課科目數、印製頁數及學生選課人數外,在考慮印製數量不足將有影響學生使用及市場供需不易掌控之情形下,空大就預估值取採較高數值實屬合理,輔以本件年度有關教科書印製預算為4200萬元,被告丙○○核定之底價及開標時之決標價,雖均高於上開預算數,惟實際支付廠商之印製費用僅2267萬3968元,有國立空中大學支出憑證粘存單1 紙、統一發票1 紙、支出傳票5 紙在卷可稽,益徵實際印製費用確係低於預算無疑;況空大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完成招標後,秘書處承辦人黃金鳳擬將決標資料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時,因預估之決標金額超出預算額,致無法登錄,經教育部於91年3月28日台(91)總(2) 字第91036935號函轉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3 月15日(91)工程企字第91010220號函:「貴機關學校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資料內容疑有錯誤或漏填情形,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請於91年4 月10日前完成更正。」,嗣經空大秘書處承辦人黃金鳳電話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承辦人表示:本案教科書部份決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係特殊情形,只須上網於附加說明欄說明即可,亦有上開教育部函、承辦人黃金鳳91年4 月9日簽文(附於本院卷一第141 頁)在卷足稽,因之,空大因其教育之特殊性,致於教科書採購案招標時,僅能以較高數值之預估值訂定底價及投標總價,惟實際付款金額均仍在預算數內,是此等以預估值定底價、決標而在預算金額內按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之特殊情形,底價或決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並未違法。

⑤綜上,被告丙○○、乙○○、戊○○等人辯稱渠等並未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㈨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係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分為16開

本及25開本2 子標,經費預算3900萬元,經被告丙○○核定16開本底價為4745萬元,25開本底價為2393萬元,於90年12月24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由被告庚○○主持開標,被告乙○○、甲○○均有到場,其中16開本部分共有皇城公司、文芳公司、榮昱公司參與投標,皇城公司因押標金以公司票開立,經被告庚○○宣布不予開標,由文芳公司以3313萬3493元決標,另25開本部分共有榮昱公司、皇城公司參與投標,皇城公司同因上述原因經被告庚○○宣布不予開標,由榮昱公司以1938萬元決標,而依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招標作業說明會合約稿件補充說明,得標廠商應自合約生效日起派遣至少2 名具有美工編輯專長之熟手進駐機關編輯組負責二校稿至完稿以後之編校工作等情,業經被告庚○○、乙○○、甲○○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1 份、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招標作業說明會合約稿件補充說明1 份、國立空中大學核定底價表

2 份、國立空中大學91學年度教科書招標計價表2 份、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16開本公開招標紀錄、91學年度教科書25開本公開招標紀錄各1 份、榮昱公司招標文件1 份、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本件標案之底價及決標金額雖均高於預算數,惟其實際

給付廠商之印製費用僅1948萬8266元,低於預算數,而以預估值定底價、決標而在預算金額內按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之特殊情形,底價或決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並未違法,業如前㈧④所述,不再贅述。

③又為便於密切掌控出書進度及使編校稿人員便於與作者、

學系聯繫,得標廠商有固定、良好之人力專責該標案工作,空大於招標須知記載廠商需派駐2 名美工人員到校參與編輯、校稿,應係為提升印製品質及確保出書時程之合理要求,而經空大於90年11月7 日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0年11月15日 (90) 工程企傳字第2638號傳真回覆「請廠商派員駐校辦理校稿及發行事宜,得為契約履約條件之一」,亦有該傳真信函在卷可稽,是空大本於提升印製品質及確保出書時程之需求,認有令廠商派遣2 名美工編輯人員駐校之必要,此等條件並無過於嚴苛或使一般廠商無法達成之情形,且空大於事前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覆表示得做為契約履約之條件,自難認被告丙○○等人設定此等條件,係為使有意競標之廠商不敢投標,以圖利特定廠商。

④又本件採購案係一次採購,惟分為16開本、25開本二個子

標,已如前述,而依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並未規定投標廠商應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是依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 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3452 號函有關機關辦理分項決標之採購,其決標之廠商家數疑義所示:「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別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應依本法48條第1 項規定開標。

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3 家,除有本法第48條第1 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有廠商符合本法第52條第1 項第4 款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應行決標」,本件標案既有榮昱公司、文芳公司、皇城公司3 家廠商參與投標,縱各子標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3 家,仍已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定3 家以上廠商投標之要件。

⑤又榮昱公司於投標時,於教科書印製招標競標單所記載之

投標總價為2098萬4712元,惟投標總價單上卻載投標總價為1938萬元,固有教科書印製招標競價單、投標總價單各

1 紙在卷可稽,惟當二者投標總價之記載不同時,究係以何者之記載效力為優先,自應視該二份文件之性質而定,輔以證人即榮昱公司業務經理廖鴻敏於調查站中證稱:空大在招標須知內有敘明,依招標須知內附之磁碟片,選定25開本之計價表,將本公司之投標單價輸入相關欄位,即可計算出本案投標總價2098萬4712元,但是我在最後投標總價單上寫1938萬,後經空大開標後,以1938萬回算各項單價,所得到之總價為1938萬元才會吻合計算公式,經與空大人員協商,認可此金額,故決標予本公司;我當時係依據空大提供之公式計算結果為2098萬4712元,所以在我們投標檢附之單價表仍為2098萬4712元,但我認為本公司以1938萬元即可承作,故在標案總價表上繕寫1938萬元,空大以較低之1938萬元投標價為準,本公司得標後以此金額調整各欄單價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7106號卷第4 頁),足見榮昱公司之真意應係要以總價1938萬元投標,並認投標總價表上記載之金額始為廠商真正之投標金額,教科書印製招標競標單上之單價、總價僅為廠商計算之數據,而被告庚○○經徵詢相關人員意見後,認計價表、教科書印製招標競價單乃係空大中大學提供廠商競標之計算格式,廠商將打字、紙張等各項單價套入公式所得到之數額,僅為廠商估算成本及投標時廠商訂定投標金額之參酌數據,投標總價表始為空大招標時認定廠商競標金額之依據,因而認投標總價表上記載之金額效力應較為優先,並非無據;況本件情形與90學年度教科書採購案有關世偉公司遭空大廢標之情形並不相同,90學年度教科書招標時,相關之招標文件並無投標總價表,顯示投標總價之文件僅有一種,而非如同91學年度教科書採購案中,同時有投標總價表、教科書印製招標競價單二種文件可顯示投標總價,二者情形不同,自無為相同處理之理,是被告庚○○未將榮昱廢標之舉,尚難認係明知違背法令而故意圖利榮昱公司。

⑥又空大於91年7 月11日驗收時,因榮昱公司未依規定派遣

美工人員進駐空大,遂決議有關91學年度暑期印製費部分暫不撥付,固有驗收資料1 份、空大事務組91年7 月22日簽1 份在卷可稽,惟證人廖鴻敏於調查站中證稱:90年12月25日簽約時,本公司的確因人員不足未派員進駐空大,並向空大表示人力調度後會派遣人員進駐,後來本公司即於91年6 、7 月間派王筱堃、吳楠森2 名排版員進駐空大,直到交貨驗收後,該2 名員工即撤回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7106號卷第5 頁),證人王筱堃於調查站亦證稱:榮昱公司於91年6 、7 月有派我跟吳楠森進駐空大,我與吳楠森2 人是輪流於上、下午各別到空大出版中心編輯組報到,空大並沒有管制我們的上下班,也未做紀錄等語(見93年度他字第2000號卷第43頁),足見榮昱公司於91年6、7 月間確已有派駐2 名美工人員進駐空大出版中心編輯組,是被告甲○○於91年8 月13日在上開91年7 月22日簽上簽註榮昱公司已派員駐校,自無何不實之處。

⑦綜上,被告丙○○、庚○○、乙○○、甲○○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或登載不實,應堪採信。

㈩92、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92、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係採2 學年度1 次公開招標

方式,分為16開本及25開本2 子標,經被告庚○○核定16開本底價為2995萬元,25開本底價為2004萬元,於91年12月4 日上午10時許,由被告丙○○主持開標,被告乙○○、甲○○均有到場,其中16開本部分共有文芳公司、文帝公司、榮昱公司、春曦公司參與投標,春曦公司因押標金以公司票開立,經被告丙○○宣布不予開標,由文芳公司以2481萬3782元決標,另25開本部分共有文芳公司、文帝公司、榮昱公司、春曦公司參與投標,春曦公司同因上述原因經被告丙○○宣布不予開標,由文芳公司以1990萬元決標,而依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得標廠商應自合約生效日起派遣至少3 名大專以上畢業、具有美工、電腦編輯專長之熟手,進駐機關編輯組,參與教科書編輯、負責二校稿至完稿以後之編校工作等情,業經被告丙○○、庚○○、乙○○、甲○○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92、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1 份、教科書採購契約1 份、92、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16開本公開開標紀錄1 份、92年、93學年度教科書印製25開本公開開標紀錄1 份、國立空中大學核定底價表2 份、教科書招標競價單、投標總價表、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有關空大要求廠商派遣美工人員駐校,並不能認被告丙○

○等人設定此等條件,係為使有意競標之廠商不敢投標,以圖利特定廠商,已如前㈨③所述,不再贅述。

③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並未禁止以1 次招標辦理2 年度

採購,業經證人王麗鳳於調查局證稱:對於可否2 年度採購辦理1 次招標,我們的主張一向是可以的,我們是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 條及第26條有關規定,預算案尚未經過立法程序者,可以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採購金額內辦理採購,所以在我們的認知裡面,在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都可以辦理採購,包括2 年度以上辦理1 次採購;91年度辦理招標時,92、93年度尚未經立法院通過,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上載明,於預算通過後才能決標,若係92年度預算通過之後,辦理92、93年招標案時,則需於招標文件所附契約中載明如93年度預算未經立法通過,則終止93年度部分合約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7106號卷第84至86頁),另經空大就空大學訊印製採購案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1 次招標辦理2 年度採購事宜,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91)工程企傳真字第1964號函覆「可」,有該傳真信函1 份在卷可稽,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年6 月21日亦曾以工程企字第09600237960 號函釋「例行性採購案,目前政府採購法並無履約期限之規定,請依政府採購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核處」,足見空大在93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通過前,1 次招標辦理92、93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乃政府採購法所許,並無何違背法令之處。

④又文芳公司於91年12月4 日標得空大92、93學年度教科書

印製採購案前,即曾多次承印空大教科書,皆正常交書,並無違約情形,且空大出具之承諾函乃係同意將文芳公司承印空大教科書之款項匯入富邦銀行之備償專戶內,以清償文芳公司對於富邦銀行之貸款,依現今社會實況,公司因營業、周轉之需,向銀行申辦貸款融通資金者所在多有,此亦為正常之資金融通管道,事實上亦少有公司係全數以自有資金營運,而完全未向銀行貸款,是並非公司一有向銀行融通資金之行為,即屬財務周轉不靈,而當然喪失參與投標之資格,另就銀行而言,銀行為確保其債權,希望取得較多之擔保乃當然之理,是富邦銀行希望空大出具承諾函,同意將文芳公司承印空大教科書之款項匯入備償帳戶內,不過係富邦銀行為確保其債權之作法而已,當不能僅以富邦銀行曾要求空大出具承諾函即認文芳公司已無營業之能力,是文芳公司在參與投標之際,既符合投標須知所定之投標廠商資格,亦無任何政府採購法所定不得投標之情形,被告丙○○等人自不得僅以其有向銀行融通資金,即拒絕文芳公司參與投標,是本件文芳公司參與投標且得標之過程,並無何違背法令可言。

⑤再者,文芳公司在合約承製期間,固有發生營運困難之情

形,惟當時文芳公司就本件合約之履行,並無任何違約情事,空大自不可能僅以文芳公司發生營運困難為由,逕行片面終止與文芳公司間之合約關係;且公訴人並未指出,本院亦查無被告丙○○等人有同意友景公司代文芳公司承印本案教科書之事證;再者,就空大而言,空大縱知文芳公司發生營運困難,惟在文芳公司並無違約之情況下,除文芳公司同意兩造終止契約外,空大是否真有能主張片面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並非無疑,空大如遽然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契約關係,一旦文芳公司表示不予認同,非但無法解決出書問題,更有可能衍生後續之訴訟,反之,空大在文芳公司並無未違約,且可依約交付教科書之情形下,未立即與文芳公司終止合約,顯係為順利取得教科書,以維護空大學生權益之舉,自難憑空認定被告丙○○等人係故意圖利文芳公司。

⑥綜上,被告丙○○、乙○○、甲○○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或登載不實,應堪採信。

三、綜上所述,以政府採購法係於88年5 月27日開始施行,是時,多數之機關對於政府採購法究應如何適用,相關之法條應如何解釋,多在摸索階段,輔以被告丁○○等人均非法律之專業,更難期待被告丁○○等人於法律施行初期即得完全正確無誤地適用政府採購法,輔以空大自88年以來,歷年多係採取公開招標之方式,期間不斷改善,並屢屢就其疑問事項詢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盼能將其制度上不完備之處盡量改善,是被告丁○○等人在適用上縱稍有不妥之處,至多亦僅係行政上有所缺失而已,自難認係明知違背法令,況就歷次採購案而言,被告丁○○等人所採取之招標方式均為公開招標,並均係由最低標決標承作,開標、決標過程亦均合於相關法令規定,自難憑空遽認被告丁○○等人有圖利特定廠商。是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丁○○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圖利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圖利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佳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