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5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名褚曉寶選任辯護人 宋國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80 條、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裁定羈押,嗣於97年1 月9日裁定自97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7年2 月2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0年,尚於上訴期間,並未確定,為確保進行日後上訴後審判或執行程序,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7年3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歐陽漢菁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