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李承志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乙○○因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劉景宜法 官 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壯隆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