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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附民字第 6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全被 告 甲○○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現尚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14172 號偵查中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林鈺琅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春森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