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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交聲字第 8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795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嘉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天送代 理 人 徐明郎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6日所為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1 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一所示裁決書案號之原處分均撤銷。

嘉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均不罰。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嘉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祥公司)主張鄭文福於民國92年12月31日起將自有營業小客車一輛加入嘉祥公司並簽立臺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參與經營,之後因人車行蹤不明,異議人才將鄭文福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違規之罰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辦理指定移轉給駕駛人,並於96年4 月11日向本院提出返還牌照之訴,經本院於96年5 月25日以96年度板簡字第5539號判決鄭文福應將上開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1枚及車牌0面交付異議人,而於同年7 月15日判決確定,訴訟期間鄭文福並無提出任何異議與爭執。爰請求將該車輛之違規罰單均移轉予鄭文福等語。

二、按「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 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車牌號碼為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係由案外人鄭文福提供,而與異議人簽訂「臺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即俗稱靠行契約)」,委由異議人以其公司車行之名義向監理機關申辦為營業車輛牌照使用(即俗稱靠行契約),因而登記為異議人所有,惟該車並非由異議人管領使用,而係由提供該車之鄭文福一方占有使用營業(實際上該車係何人占有使用營業,異議人亦不知)。嗣上開車牌號碼為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實際駕駛人各於如附表1 所示違規時間、地點,分別有違反如附表1 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舉發單位各製發如附表1 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通知單,即俗稱罰單)對於車主異議人舉發後,因異議人依法提出歸責駕駛人鄭文福,經鄭文福於97年3 、4 月間檢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緝字第942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該署檢察官96年度調偵字第873 號起訴書為證,持向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陳述意見,表示該車並非由其本人執業,原處分機關遂對於異議人依法製發如附表1 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決書)予以裁罰,經異議人對之聲明異議等情,業經異議人陳明在卷,並有臺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如附表1 所示之通知單及裁決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942 號不起訴處分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7年4 月10日北監營字第0972006839號函及97年4 月30日北監營字第0972008387號函(含檢附之移送書及附件聲明異議狀等)各1 份在卷足憑。又本件之車牌號碼為000-00營業小客車於92年12月31日至96年7 月15日止之靠行期間,實際駕駛人為案外人徐吉林,鄭文福未曾駕駛該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

107 號判決,確定日期為97年1 月10日,是徐吉林開該車發生車禍肇事致人受傷,且肇事逃逸。如附表1 所示裁決書案號之裁決書,除如附表2 所示罰單號碼之裁決書共10張因未註明違規地點,致徐吉林無法確定是否為其違規之外,其餘裁決書均係徐吉林違規等情,亦據證人徐吉林到庭結證明確,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07 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再者,如附表2 所示罰單號碼之裁決書共10張均係原處分機關漏未載明違規地點於裁決書上,並非無違規地點,亦經本院依職權向原處分機關調閱該如附表2 所示罰單號碼之通知單共10張予以查明,此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7年6 月23日北監營字第0976019186號函(含檢附之如附表2 所示罰單號碼之通知單共10張)附卷可稽。矧證人徐吉林既結證稱本件之車牌號碼為000-00營業小客車於92年12月31日至96 年7月15日止之靠行期間,實際駕駛人為案外人徐吉林,復承認其有上開違規事實,而如附表2 所示罰單號碼之通知單共10張,均確有違規地點,且其違規時間均在證人徐吉林所稱由其駕駛該車營業之靠行期間內,足見如附表2 所示罰單號碼之裁決書共10張亦均係徐吉林違規,故本件如附表1 所示裁決書案號之裁決書均係徐吉林違規無誤,異議人均非本件舉發當時之實際駕駛人,異議人尚無本件如附表1 所示裁決書案號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均未予詳查,即遽予裁罰,均尚有未洽。從而,本件異議均為有理由,爰均將原處分撤銷,並自為裁處,而諭知異議人不罰,以期適法。至駕駛人徐吉林所為之本件如附表1 所示裁決書案號之違規行為,則均應由原處分機關另行依法處理,併予敍明。

四、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附表1:

┌──┬───────┬──────┬──────┬───────┬─────────┐│編號│ 本院案號 │ 裁決書案號 │ 違規時間 │ 違規地點 │ 違規行為 ││ │ │(罰單號碼)│ │ │ │├──┼───────┼──────┼──────┼───────┼─────────┤│ 1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2月25日│臺北縣板橋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795號 │40-(CPP53187│14時35分 │權街 │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 │ │2) │ │ │繳費 │├──┼───────┼──────┼──────┼───────┼─────────┤│ 2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2月22日│同 上 │同 上 ││ │810號 │40-(CPP53176│14時47分 │ │ ││ │ │5) │ │ │ │├──┼───────┼──────┼──────┼───────┼─────────┤│ 3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2月21日│同 上 │同 上 ││ │811號 │40-(CPP53165│14時52分 │ │ ││ │ │7) │ │ │ │├──┼───────┼──────┼──────┼───────┼─────────┤│ 4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2月20日│同 上 │同 上 ││ │812號 │40-(CPP53155│15時07分 │ │ ││ │ │2) │ │ │ │├──┼───────┼──────┼──────┼───────┼─────────┤│ 5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2月20日│同 上 │同 上 ││ │813號 │40-(CPP53155│07時45分 │ │ ││ │ │1) │ │ │ │├──┼───────┼──────┼──────┼───────┼─────────┤│ 6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2月19日│同 上 │同 上 ││ │814號 │40-(CPP53144│14時38分 │ │ ││ │ │1) │ │ │ │├──┼───────┼──────┼──────┼───────┼─────────┤│ 7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2月18日│同 上 │同 上 ││ │815號 │40-(CPP53135│14時52分 │ │ ││ │ │0) │ │ │ │├──┼───────┼──────┼──────┼───────┼─────────┤│ 8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2月18日│臺北縣板橋市廣│同 上 ││ │816號 │40-(CPP53134│07時00分 │和街 │ ││ │ │9) │ │ │ │├──┼───────┼──────┼──────┼───────┼─────────┤│ 9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1月02日│臺北縣板橋市五│同 上 ││ │817號 │40-(CPP52819│07時30分 │權街 │ ││ │ │1) │ │ │ │├──┼───────┼──────┼──────┼───────┼─────────┤│ 10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1月01日│同 上 │同 上 ││ │818號 │40-(CPP5280│14時28分 │ │ ││ │ │95) │ │ │ │├──┼───────┼──────┼──────┼───────┼─────────┤│ 11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0月31日│同 上 │同 上 ││ │819號 │40-(CPP52799│07時30分 │ │ ││ │ │6) │ │ │ │├──┼───────┼──────┼──────┼───────┼─────────┤│ 12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0月30日│同 上 │同 上 ││ │820號 │40-(CPP52790│07時35分 │ │ ││ │ │8) │ │ │ │├──┼───────┼──────┼──────┼───────┼─────────┤│ 13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0月27日│同 上 │同 上 ││ │821號 │40-(CPP52780│15時14分 │ │ ││ │ │8) │ │ │ │├──┼───────┼──────┼──────┼───────┼─────────┤│ 14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0月05日│臺北縣中和市壽│同 上 ││ │822號 │40-(COP55120│07時03分 │德街 │ ││ │ │7) │ │ │ │├──┼───────┼──────┼──────┼───────┼─────────┤│ 15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0月23日│臺北市○○路 │同 上 ││ │823號 │40-(1AC48966│10時17分 │ │ ││ │ │4) │ │ │ │├──┼───────┼──────┼──────┼───────┼─────────┤│ 16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10月21日│臺北市○○路 │同 上 ││ │824號 │40-(1AC48822│10時27分 │ │ ││ │ │9) │ │ │ │├──┼───────┼──────┼──────┼───────┼─────────┤│ 17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9月17日│地址代碼: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25號 │40-(A0000000│21時40分 │AA163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9) │ │ │速未滿20公里 │├──┼───────┼──────┼──────┼───────┼─────────┤│ 18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9月11日│臺北縣中和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826號 │40-(COP54605│08時08分 │正路 │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 │ │5) │ │ │繳費 │├──┼───────┼──────┼──────┼───────┼─────────┤│ 19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9月04日│臺北縣中和市壽│同 上 ││ │827號 │40-(COP54526│21時32分 │德街 │ ││ │ │3) │ │ │ │├──┼───────┼──────┼──────┼───────┼─────────┤│ 20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8月24日│同 上 │同 上 ││ │828號 │40-(COP54419│12時02分 │ │ ││ │ │3) │ │ │ │├──┼───────┼──────┼──────┼───────┼─────────┤│ 21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8月23日│同 上 │同 上 ││ │829號 │40-(COP54401│07時16分 │ │ ││ │ │1) │ │ │ │├──┼───────┼──────┼──────┼───────┼─────────┤│ 22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8月22日│臺北縣中和市華│同 上 ││ │830號 │40-(COP54383│16時54分 │順街 │ ││ │ │4) │ │ │ │├──┼───────┼──────┼──────┼───────┼─────────┤│ 23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8月22日│地址代碼: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31號 │40-(A0000000│03時13分 │AA163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7) │ │ │速未滿20公里 │├──┼───────┼──────┼──────┼───────┼─────────┤│ 24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8月21日 │臺北縣中和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832號 │40-(COP54380│18時13分 │德街 │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 │ │8) │ │ │繳費 │├──┼───────┼──────┼──────┼───────┼─────────┤│ 25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8月21日│同 上 │同 上 ││ │833號 │40-(COP54380│13時13分 │ │ ││ │ │7) │ │ │ │├──┼───────┼──────┼──────┼───────┼─────────┤│ 26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8月21日│臺北縣板橋市五│同 上 ││ │834號 │40-(CPP52381│07時35分 │權街 │ ││ │ │8) │ │ │ │├──┼───────┼──────┼──────┼───────┼─────────┤│ 27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8月15日│地址代碼: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35號 │40-(AH027011│02時07分 │AA208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5) │ │ │速未滿20公里 │├──┼───────┼──────┼──────┼───────┼─────────┤│ 28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7月16日│南市○ ○○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836號 │40-(1AC36663│09時24分 │ │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 │ │6) │ │ │繳費 │├──┼───────┼──────┼──────┼───────┼─────────┤│ 29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6月12日│臺北縣中和市壽│同 上 ││ │837號 │40-(COP53524│17時06分 │德街 │ ││ │ │7) │ │ │ │├──┼───────┼──────┼──────┼───────┼─────────┤│ 30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5月30日 │臺北縣中和市民│同 上 ││ │838號 │40-(COP53378│08時23分 │德路 │ ││ │ │5) │ │ │ │├──┼───────┼──────┼──────┼───────┼─────────┤│ 31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5月10日 │臺北縣板橋市信│同 上 ││ │839號 │40-(CPP51689│12時41分 │義路 │ ││ │ │4) │ │ │ │├──┼───────┼──────┼──────┼───────┼─────────┤│ 32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4月29日│臺北市○○○路│同 上 ││ │840號 │40-(1AC26975│07時51分 │2段 │ ││ │ │1) │ │ │ │├──┼───────┼──────┼──────┼───────┼─────────┤│ 33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4月28日│臺北縣中和市民│同 上 ││ │841號 │40-(COP52981│10時19分 │德路 │ ││ │ │5) │ │ │ │├──┼───────┼──────┼──────┼───────┼─────────┤│ 34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4月27日│地址代碼: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42號 │40-(A0000000│04時06分 │AA174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2) │ │ │速未滿20公里 │├──┼───────┼──────┼──────┼───────┼─────────┤│ 35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4月17日│臺北市○○○路│同 上 ││ │843號 │40-(A0000000│02時42分 │3段1號 │ ││ │ │3) │ │ │ │├──┼───────┼──────┼──────┼───────┼─────────┤│ 36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5年03月01日│地址代碼: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 │844號 │40-(AA057139│03時59分 │AA382 │之指示 ││ │ │6) │ │ │ │├──┼───────┼──────┼──────┼───────┼─────────┤│ 37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11月14日│地址代碼: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45號 │40-(A0000000│03時09分 │AA394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7) │ │ │速未滿20公里 │├──┼───────┼──────┼──────┼───────┼─────────┤│ 38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10月15日│地址代碼: │同 上 ││ │846號 │40-(A0000000│03時44分 │AA154 │ ││ │ │8) │ │ │ │├──┼───────┼──────┼──────┼───────┼─────────┤│ 39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10月12日│臺北市○○○路│在多車道右轉彎,不││ │847號 │40-(A0000000│02時24分 │ │先駛入外側車道 ││ │ │1) │ │ │ │├──┼───────┼──────┼──────┼───────┼─────────┤│ 40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9月28日│臺北市○○○路│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48號 │40-(A0000000│01時43分 │3段58號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6) │ │ │速未滿20公里 │├──┼───────┼──────┼──────┼───────┼─────────┤│ 41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9月19日│臺北縣板橋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849號 │40-(CPP50418│15時15分 │孝路 │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 │ │4) │ │ │繳費 │├──┼───────┼──────┼──────┼───────┼─────────┤│ 42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9月17日│臺北市○○○路│同 上 ││ │850號 │40-(1AC01412│10時08分 │2段 │ ││ │ │4) │ │ │ │├──┼───────┼──────┼──────┼───────┼─────────┤│ 43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9月17日│同 上 │同 上 ││ │851號 │40-(1AC01412│13時30分 │ │ ││ │ │5) │ │ │ │├──┼───────┼──────┼──────┼───────┼─────────┤│ 44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8月11日│地址代碼: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52號 │40-(AA053638│02時20分 │AA413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1) │ │ │速20公里以上 │├──┼───────┼──────┼──────┼───────┼─────────┤│ 45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7月16日│臺北市○○○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853號 │40-(1A987905│07時36分 │2段 │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 │ │7) │ │ │繳費 │├──┼───────┼──────┼──────┼───────┼─────────┤│ 46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7月12日│臺北縣三重市中│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54號 │40-(CG632652│03時05分 │山高架橋上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2) │ │ │速20公里以上 │├──┼───────┼──────┼──────┼───────┼─────────┤│ 47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3月19日│臺北市市民高架│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855號 │40-(A0000000│03時37分 │道下光復南路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 │7) │ │ │速未滿20公里 │├──┼───────┼──────┼──────┼───────┼─────────┤│ 48 │97年度交聲字第│北監營裁字裁│94年02月19日│地址代碼: │同 上 ││ │856號 │40-(A0000000│04時35分 │AA548 │ ││ │ │5) │ │ │ │└──┴───────┴──────┴──────┴───────┴─────────┘附表2:

┌──┬───────┬──────┬────────┐│編號│罰單號碼 │案號 │違規事由 │├──┼───────┼──────┼────────┤│1 │40-CPP528191 │97交聲817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2 │40-CPP528095 │97交聲818 │規定繳費 │├──┼───────┼──────┤ ││3 │40-CPP527996 │97交聲819 │ │├──┼───────┼──────┤ ││4 │40-CPP527908 │97交聲820 │ │├──┼───────┼──────┤ ││5 │40-CPP527808 │97交聲821 │ │├──┼───────┼──────┤ ││6 │40-CPP551207 │97交聲822 │ │├──┼───────┼──────┤ ││7 │40-1AC489664 │97交聲823 │ │├──┼───────┼──────┤ ││8 │40-1AC488229 │97交聲824 │ │├──┼───────┼──────┤ ││9 │40-1AC269751 │97交聲840 │ │├──┼───────┼──────┤ ││10 │40-COP529815 │97交聲841 │ │└──┴───────┴──────┴────────┘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