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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交附民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

丙○○乙○○被 告 丁○○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於民國96年11月21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32

8 號提起公訴,並於97年1 月18日始繫屬於本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 月18日板檢榮96偵23328 字第06379 號函暨上開起訴書各1 份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於97年1 月1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林鈺琅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春森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1-23